四、输血致患者感染的举证责任问题
在输血致患者感染的案件中,关于所输血液是否已被感染的举证是关键中的关键。患者应举证证明曾输过血站提供的血液,并在一定期限内(该期限为病毒潜伏期,一般为2周至6个月)被感染。而作为医院和血站则应举证输血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且无过失行为。
(一) 关于输血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因果关系的举证
只要病人能证明输血后一定时间内被感染(比如丙肝感染),血站或医院预免责,只能通过反证自己已尽检测(查)义务而表明主观上无过失。反证第一步是:对血液标本或献血者的血液重新进行检验。血液重新检测,应由法院指定的机构或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予以鉴定,血站是利害关系人,其事后单方作出的检测,不宜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若血液中存在病毒阳性抗体,则表明血站未尽谨慎检测义务。反证第二步是:尽管在对输血者再次检测时,发现病毒阳性抗体,血站仍可举证献血时,血液中的丙肝病毒的抗体尚未产生,以表明自己主观上无过失。法院在审判输血致患者感染案时,只要病人能够举证证明曾输过血站提供的血液,并在一定期限内感染上丙肝,且血站未能举证证明所输入的血液中不存在病毒;未能举证证明丙肝是通过其他途径感染的;或未能举证证明当时血液中的病毒通过现有技术和设备不能检测出来(如血液标本未被保留或献血人无法查找),则法院应当认定输血同感染病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有观点认为,输血只是感染丙肝的一种途径,不是惟一途径,因此,如果病人不能举证证明直接因果关系,则血站不承担责任。这种观点受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该理论认为: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同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但是,近几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因果关系理论逐渐被“相当国果关系理论”代替,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必然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注重的是事物之间的逻辑联系。而在现实中,受制于人的知识、经验和能力,难以把握某一特定行为同某一特定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的客观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因此,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难免不受制于自己的知识经验和认识水平,认识和判断某一具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客观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而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法官只需依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能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判明原因事实同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联系的可能性,而客观上,这种原因事实已经发生了这样的结果。这样,主观的认识和判断同客观的根据结合在~起,符合辩证法。而必然因果关系理论超越特定时代的知识、水平和人的认识能力,要求法官处理每一件具体案件,都要掌握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恰恰违反了唯物辩证法。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去认定输血同感染丙肝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要患者举证证明曾输过血站提供的血液,并在丙肝潜伏期内(一般为2周至6个月)感染上丙肝,而血站不能举证证明丙肝是通过其他途径感染的,就可以认定输血同感染丙肝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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