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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输血致患者感染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图1
  二、输血致患者感染的归责原则
  输血致患者感染往往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从有利于患者的角度,选择侵权责任来进行救济更为合适。而在侵权行为法当中,归责原则是一个核心问题,但法学界对此各持其据。笔者较赞成三元制原则,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因输血致患者感染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较为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理论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并非对不法行为进行制裁,而是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它是以完善健全的保险制度为基础,并通过保险制度而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所以无过错责任一般适用于意外灾害,例如工业灾害、交通事故等案件,在我国民法中就只适用于某些高度危险作业。这些危险作业都有如下特点:(1)是合法而必要的;(2)意外事故发生频繁;(3)损害巨大,受害者众多;(4)事故的发生多为技术缺陷的结果,难以防范;(5)加害人是否有过失,被害人难以证明。临床输血并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也不具有上述特点,且各国也没有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立法例。在医疗法律关系中,不管是诊疗的全过程还是各个具体的诊疗行为,一般都不是达成特定结果的“结果债务”,而只能是作为诊治的手段。这是因为诊疗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并且现代医学还不能征服所有疾病。在临床输血过程中,由于抗体产生之前为抗原,在抗原产生但未形成抗体之前,通过现有的科技设备,不能检测丙肝病毒,在世界医学领域,都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丙肝病毒漏检率,我国允许的漏检率为3%。正是由于“窗口期”以及“漏检率”的客观存在,绝对安全的血液估计只占所输血液的40%左右。因此,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话,恐怕结果就是医院办不下去了。
  第二,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对患者来说有一定的难度。医疗护理行为对于普通人来说,是非常专业化的。若要求患者及其家属对这种专业行为指出错误并举证证明,无疑是非常困难而且又悻常理的。切不可援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无过错输血不属医疗事故的规定,因为那只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医疗事故的依据,而非法院认定输血致患者感染案件的依据。
  综上所述,因输血致患者感染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医院或血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医院与血站有过错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血站或医院中的一方作出赔偿后,无过错方可向有过错方追偿相应损失。如果血站和医院均能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义务,对患者的健康受到损害没有过错,但不能证明患者在输血前已经感染上了病毒,或患者通过其他渠道感染的,应由血站、医院和患者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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