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承认,血液尤其是成份血是对人体血液加工、制作的结果,但认为血站加工、制作临床用血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则不妥当。《
产品质量法》要求产品满足的“用于销售”之条件,实质上是要求生产产品的目的是通过销售而盈利,“销售”是实现盈利的手段和形式。血站加工、制作临床血液,通过医院供病人使用,表现为销售,但此种销售的目的绝非盈利。首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的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其次,输血是医疗救治的重要手段,不同于商品买卖关系。血液的提供和使用,绝非市场行为。特别是《
献血法》所确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意味着医院临床用血主要来源于无偿献血,由血站统一采集,不以营利为目的。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献血者的营养补偿费,血液检验、包装、储藏等环节的费用。第三,鉴于血站的公益性,美国法律也明确将血液排除在严格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之外。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规定:“产品是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但组织、器官、血液成分除外”。第四,《
药品管理法》所提及的“血液制品”,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盈利为目的,用物理、化学手段对全血、成份血进行加工而获得的物品,如白蛋白、纤维蛋白源等。临床使用的全血及成份血不属于血液制品的范畴。
可见,不能将血液当作产品或商品,而其只属于法律上“物”的范畴(参见图1)。在审理因输血致患者感染的案件时,主要依据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血站基本标准》、《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而不能适用《
产品质量法》、《
药品管理法》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