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输血致患者感染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The Study on Legal Problem of Blood Filtering Infection
王 岳
【摘要】内容摘要:在医疗侵权的案件中不乏因输血致患者感染而引起的纠纷,人们有很多误解,故笔者就相关问题作以探讨。本文从血液的法律属性、对输血致患者感染的归责原则以及举证责任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转移风险是避免因输血致患者感染风险的唯一合理的方法,国内应尽早建立完善的专项输血风险补偿基金或输血意外险种。
【关键词】输血、感染、医疗事故
【全文】
人类对输血的认识过程颇具戏剧性,可谓一波三折。1667年德尼医生首先使用牛犊血治疗患者,到1670年法国下令禁止输血。在兰德施泰纳发现血液的不同分型,理查德·莱维松发现柠檬酸钠可防止凝固后,输血才成为比较安全可行的治疗手段。然而,输血在挽救患者生命健康的同时,也给患者和医疗机构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在医疗纠纷中不乏出现因输血而造成院内感染,笔者在此讨论几个与输血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血液的法律属性
关于血液法律属性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输血致患者感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学者认为血液是产品,血站是产品的生产者,医院是产品的销售者。为患者输血使其感染,医院和(或)血站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支持该观点的理由是:(1)从血液自供学者体内抽出,经检验、离心沉淀分离等环节,是一个被加工、制作的过程。血液是通过离心机等设备,用物理、化学等手段离心、分层、提取的结果,是加工制作的产物。(2)血站按一定的价格,将血液交付医院,这是一个等价有偿的交换行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102条的规定血液制品属于药品,药品属于产品的范畴。
笔者对上述观点持不同看法。我国《
民法通则》第
122条的产品质量责任条款并未明确产品的定义,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2条第2款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和军工产品。可见在我国法律层面的产品,主要包括工业产品和农副产品,且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所谓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和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的要求。未经加工、制作的自然物,如种植的水果、蔬菜,饲养的鱼、鸡不是产品,但应属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提及的商品范畴。二是用于销售,即生产加工产品是为了将之使用价值让度于他人,自身取得价值,以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