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反对好讼的文学家——评余秋雨名誉纠纷案

  合理推测是言论自由的当然组成部分,但这不应成为信口开河、恶意中伤他人的盾牌。识别合理推测与恶意中伤、诽谤的标准在于,推测应当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报道不应基于恶意。这些标准的内涵不是确定的,法官应因案而异、量体裁衣地作适度调整。就新闻报道而言,新闻要新,要及时,否则就成旧闻,在新闻的真实性与及时性之间存在着内部的矛盾。要求新闻记者在第一时间内将事实把握得完美无缺,真是强人所难。记者不象法官,可以先要原告举证,再令被告举证,必要时动用法警调查,然后再慢条斯理地开庭,四平八稳地写判词。记者也不象学者,可以高坐书斋,先参考某甲,再援引某乙。引经据典,气定神闲,——这些都是新闻难以承受的代价。为此,在涉及到媒体侵权案件时,法官要政策放宽。只要基本事实无误,即使有所闪失也在所不问。对于新闻的真实性,读者也罢,当事人也罢,法官也罢,都要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气度,这是我们每个人享用“新”闻必须支付的代价。对新闻自由做过专题研究的台湾学者林子仪认为:“为避免新闻媒体因为疑惧其报道或评论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而作‘自我检查’,甚至于噤若寒蝉,不敢多言,在其报导或评论涉及诽谤时,应给与某种程度的特别保障。”
  在名誉权案件中,法院经常混淆“事实的陈述”与“事实的评论”两个不同的事项,并误用同样的标准对其衡量。“事实的陈述”是作者对客观发生的事实的具体描述,对“陈述”把握的尺度是“客观”。“事实的评论”则是作者对已发生事实的性质、意义、影响等所作的“主观评价”。由于评价总是主观的,因此对于评论不能要求其客观,仅能要求其“妥当”,不构成“恶意中伤”即为已足。要求评论“客观”,不带有主观性或者禁止推测,实质上是禁止人们发表评论。法官严格钳制评论或许会带来秩序,但与这种秩序接踵而来的,必定是文章的平淡如水和社会的死水一潭。
  舆论自由的最初目的在于反对政治垄断,而今舆论自由也是反对经济垄断和行业霸权的利器。在一系列揭发上市公司黑幕报道中,媒体已多次扬眉出剑。为使这一利剑奕奕生辉,笔者敬请法官大人们在确定媒体法律责任时,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失实的部分在整个报道中所占的比例;二、失实内容对于所要报道的事实的重要性;三、媒体的过错程度;四、事实调查的难度;五、失实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法官不仅要综合衡量,而且还应从轻发落。要知道,掐住媒体的喉咙就是掐住自己的喉咙。鲁迅没有倒在梁实秋的笔下,我们不希望他倒在判官的笔下。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