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
江伟;傅郁林
【全文】
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1]
二十世纪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如同一个蹒跚学步的幼儿,艰辛地走过了五十个春秋,在世纪之未猛力挣脱各种羁绊,伴着司法改革的大潮,疾步迈向二十一世纪。程序法把自己作为实体法附属地位的历史留给了二十世纪,程序的独立价值已不再是诉讼法学人势单力薄的呐喊。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公正对程序制度的依赖性,为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和繁荣创造了契机,自九十年代以来,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开始在探索理论法学的新路上稳步地走向成年。
然而,挑战总是与机遇同在。一方面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向现行民诉法赖以建构的理论框架提出了全方位的挑战,另一方面司法改革在动摇旧的制度体系的同时尚未建立起新的制度体系,作为法治一个重要标志的法律的确定性受到严峻的考验,大量的改革措施亟待从理论上加以评价和论证。面对二十一世纪的挑战,我们需要全面梳理和审视二十世纪新中国民诉法学发展的历程,认真地检讨和反思民诉法理论研究的得失及其对制度设置和运行的影响,进一步明晰建立现代民事诉讼理论法学的思路。
一、二十世纪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回眸
(一) 二十世纪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贡献[2]
二十世纪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立法和实施是同步发展的,其发展阶段可以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正式颁布为标志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其主要贡献主要体现在对制度建设的直接影响和参与和在诉讼法学建设方面的理论积累:
1.为制定第一部民诉法提供舆论和理论准备,并通过对试行民诉法和民诉法的注释,为民诉法的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与其他法律学科一样,是在废除旧法统的政治背景下白手起家的。然而,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和巩固政权的工具之一,民事立法远不如刑事立法那样幸运地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而在无限追求实质正义为诉讼目的的背景下,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以调解息讼作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方式的诉讼文化土壤中,更不可能有民事程序的位置。民事审判工作“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取代了现代意义上的
民事诉讼法,当时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主要是围绕这个方针进行的;“学界”作为思想改造的对象,更无从进行程序制度建设或理论积累。仅仅为了一部可以作为审判人员适用实体法“操作规程”的
民事诉讼法能够列入中国立法日程,学者们进行了何等艰苦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