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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方法主要是基于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而免除原告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仅仅考虑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要原告能证明三要件具备,一般来说责任即告成立,加害人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主张免责抗辩。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一般由法律规定若干免责条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无过错责任适用的绝对性,使之更具有合理性,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消除了无过错责任某些消极影响。国外对免责条件的限制日益严格。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大多由法律规定对责任加以限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
  (杨连专 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 副教授)
  
【注释】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一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版。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第12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史尚宽:《债法总论》第104页,转引自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科学出版社1998版。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第130页,同所述。
参见孔祥俊:《论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载《政法论坛》1990年第2期;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第45页,同;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3页 。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第91页,如所述。
同所述第项。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同所述。
参见张新宝同第57页。
参见《法学总论--法学阶梯》,王企泰译,第223页,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郑玉波:〈〈罗马法要义〉〉第110页,转引自孔祥俊:〈〈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载〈〈中国法字〉〉1992年第5期。
参见刘士国:〈〈关于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建议〉〉,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参见孔祥俊前引书。
参见张佩霖:《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载〈〈政法论坛〉〉1990第2期。
]参见〈〈辞海〉〉第391页,原则词条,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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