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同资本主义国家相同的情况,于是民事立法也确认了无过错责任。1964年修改后的<<苏俄民法典>>肯定此原则,无过错责任已从例外的地位步入普遍,取得了与过错责任相同的地位。
三、 无过错责任确立的理论基础
(一)无过错责任是为弥补过错责任不足而产生和发展的,所以西方无过错责任乃是基于对过错责任的某些缺陷的批评和否定的基础上产生的。
1、19世纪末20世纪初,理性哲学的统治地位让位于实证哲学。以孔德为代表的实证哲学认为:人的认识只限于现象范围内东西的认识,至于造成现象的原因、事物的本质等都是无法认识的。依据这种哲学观,在民事责任领域,人的行为、损害结果是人们能够感觉到的即能够实证的,而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难以感觉到的,是不能实证的。因此,民事责任的承担考虑的重点应是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这些实证的因素,而不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不能实证的因素。这样,就否定了人的主观过错是行为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理论哲学观念,为无过错责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哲学上的理论依据。
2、随着理性哲学让位于实证哲学,社会法学取代了自然法学。狄骥的社会连带法学,使法律的重点从个人利益转向社会利益,法律的目的在于限制个人的不合理行为,以维持整个社会的协调。在这种理论基础上,资产阶级法学家在民事责任领域提出了风险分摊理论,社会过错理论、分配正义理论等,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提供了法学理论基础。
3、无过错责任的确立也是西方国家无产阶级斗争的结果。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工业事故不断发生,且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导致受害人因举证困难而难以通过诉讼得到应有赔偿。无产阶级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展开大规模的斗争,促使资产阶级在侵权行为归责方面做出必要让步。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1、危险责任论:又称风险说,该学说认为特定企业以及特定危险物和危险装置,是意外灾害的危险源,只有其所有人或占有人能够控制危险的发生,且他们是自己利益而自愿经营该项危险事业的,因而只能由他们就该危险负责(14)。
2、报偿责任论:又称公平说,认为一个从他支配下的某物或某项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人,应当对该物或该项活动所致的损害承担责任(15)。
3、损失分担论:又称利益均衡说,认为现代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比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本身并无违法性,因而责任论应从制裁可非难行为的旧模式中走出来,根据公共利益权衡冲突双方的利益,以达到合理的损失分配(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