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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过错责任

  (二)概念与特征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其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从概念可知,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其构成要件为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侵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对其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任何影响。受害人对侵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不负举证责任。因此该类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仅有三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法律对其适用对象有特别规定。“从国外的立法和司法情况来看,有的是以特别法明确规定了无过失责任,有的是通过判例确定了此种责任”。[4]就我国而言,大多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1122123124127条明确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5)。法律对无过错责任适用对象作出特别规定并不表明它只是特殊的一类而属于“个别的”、“补充的”地位,因而属于原则的例外、特别情况,不能作为独立的归责原则。法律之所以做出特别规定,正是由于其是与过错责任并列的归责原则,明确规定其适用对象以利于把它和过错责任区别开来。
  3、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质是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害。这种责任往往规定有最高赔偿现额或限制赔偿范围(6)。如我国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的规定(7);《葡萄牙民法典》第508、510条对汽车驾驶员的责任和从事电气运输和作业的企业的无过失责任,规定了赔偿范围最高限制(8)。法律所以要对无过错责任做出这样的限制,就在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危害性一般都很大,损害结果相当严重,因而赔偿额也是相当高的,如果不对赔偿额做出最高限制,就会使行为人负担和风险增大,一致丧失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同时影响新产品的开发。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过错责任在这方面的负面效应。
  (三)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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