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过错责任
杨连专
【关键词】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
【全文】
无过错责任属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研究范畴。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它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那么对于构建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和体系,其核心问题就在于确立合理的归责原则。
本世纪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以及生产力整体水平迅速提高,现代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化,侵权法大规模的向社会各领域渗透;同时,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导致事故损害的增加,使侵权法的功能不断扩展、归究责任的标准也随之变化。显然,单一的归责原则不能解决日益复杂化的侵权责任问题,就此逐渐呈现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立的二元化趋势。正是这二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使侵权行为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条件而不断发展完善。
然而,由于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解的偏差和传统观念的作祟,使得它每进展一步,都要伴随激烈的争议。但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在我国,其适用范围愈来愈广泛,新《
合同法》的颁布更为此问题做出定论。我相信,事物的发展总是有一个过程,真谛的探求道路更是曲折,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探讨和研究才是具有意义。
一、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内涵
(一) 争议与评述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为了弥补过错责任之不足而确定的新兴的归责原则。长期以来,学者们对其含义一直有不同见解,分歧焦点就在于对“无过错”之理解上。有学者简单从反面套用“过错责任”提法来理解无过错责任,把无过错做为追究加害人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认为无过错责任即加害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依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1)。另有学者提出“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2)。这种观点把“无过错”归结为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大部分学者认为“无过错”仅是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并非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
但是,按照第一种观点就会产生对同类侵权行为在无过错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而在有过错情况下则使用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对同一类侵权行为竟出现了两个评判标准的现象,这显然有悖逻辑,不可取。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否意味着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呢?我认为并非如此。理由如下:第一,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侵权行为法做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要体现这一原则。如果无过错责任中的“无过错”也指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就意味着没有过错的加害人可能会对有过错的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第二,无过错责任确立的本意在于承认科学技术、社会经济对社会物质文明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同时,加重加害人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促使加害人千方百计地运用一切现代化高科技手段及加强责任心去防止侵害的发生,以人为本,协调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间的冲突。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确实能够增强加害人责任感,同时督促他们对新技术的钻研以最低限度地降低它产生致害事故的可能性,从而推动先进技术的成熟。然而,如果连受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加害人不仅要对自己行为足够注意,还要分心去注意别人的行为,这样致害事故出现的机率会大大增加,产生的负面效应也会极大挫伤加害人对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积极性,违背了无过错责任确立的旨意。因此,如台湾学者所理解的,所谓无过错,是不考虑行为人或法定义务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是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问题(3)。这也是得到大多数学者认可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