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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价值取向

  《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殖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这种单一的投资渠道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从而阻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险基金,它的积累是以保障农民老年生活为目的的。而现在农村经济不够发达,农民收入水平低,不可能完全以高额缴费来获取养老的需要。且现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于受投资管理体制的限制,只能低息存入银行,不可能取得丰厚回报,因而完全靠农民自己缴纳的一点点养老金还达不到养老的目的,这种情况阻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五)管理机构不健全
  《基本方案》由国家民政部制定,但农保工作目前又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省级由民政厅负责,县(市)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隶属民政局),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乡镇设代办站或招聘代办员,负责收取、支付保费、登记建帐及其它日常工作。村由会计、出纳代办,负责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等工作。这种多头管理、上下级不对口以及临时机构进行代办等现状都极大影响了农保工作的开展。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价值取向
  (一)确立农村养老立法价值目标的原则
  价值即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价值目标,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价值追求和最终目标,也就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基本精神,它贯穿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的始终,是制订、解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的终极依据。
  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价值目标直接关系到我国今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体系的构建,因此,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价值目标必须坚持以下两个原则:第一、立足国情。目前我国刚刚步入市场经济的轨道,旧体制下的行为方式、思想、意识、文化传统等还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在新旧体制及新旧思想意识的转化过程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的价值取向不能完全脱离于这种现实。比如,目前我国农村的基本情况是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落后、人口的素质参差不齐等,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盲目模仿发达国家的做法,如北欧的福利模式。第二、放眼于世界。世界统一市场的逐渐形成昭示着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独立于世界之外而发展,中国的市场经济实质上已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在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就不能不去参考并借鉴西方的有益和成熟的经验,而且还要考虑到与世界接轨的问题。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能将自己局限在很小的范围拒绝与世界接轨。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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