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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价值取向

  (二)“强制”与“自愿”矛盾
  一项制度出台后,首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实施。由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性的误认,导致人们在实施中“强制”还是“自愿”的混乱和迷惑,造成的问题颇多,以致把参加保险混同于收费上存在的“三乱”。“强制”还是“自愿”,已成为该项工作实施的首要难题。理论界他们认为:“强制性”一向被视为社会保障的“固有属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既然属于社会保障,当然应该强制实施。国际上先后实行社会保障的国家,基本都是强制性的。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认为:“把独立劳动者和非受雇人员强制纳入国家广泛实行的交纳保险费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是一个棘手问题。因为强制顺从是困难的”。“解决的办法之一,是使参加者成为自愿性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体———农民,即属于这里所说的“独立劳动者和非受雇人员”。国际上实行强制的,其保险费的交纳,都是国家和雇主,企业交大头,雇员和职工个人交小头;其保障对象是雇员和职工。如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英国,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中来自雇主、政府补贴和税收、利息与其他的占74.2-98.2%,而来自雇员的仅占1.8-25.8%。故而,受强制者主要是雇主和企业。纵观我国的《方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质上储蓄式保险,既然是自我储蓄为主,国家就没有必要进行强制。而没有强制性的养老保险,既难以推行,也无法体现社会性。
  (三)保险档次低、“保障性能”小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分为每月2元、4元、6元……20元十个档次,而绝大多数投保者投的是最低档次,即每月2元。山东省是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较好的省份,1995年,1700余万人投保13亿元(见《中国社会报》1996年6月27日),人均76元多;全国5000多万人投保30多亿元(见《中国社会报》1995年7月20日),人均60多元。况且,这几十元钱乃是几年的累计投保数。由于投保金额少,投保时间短,所以一些年龄较大的投保者届时领取的养老金寥寥无几。从民政部门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看,若每月交2元,交费10年后每月可领4.7元,15年后可领9.9元;若每月交4元,10年后每月可领9.4元,15年后可领20元。由于管理费增加及银行利率下降等因素,实际领取的标准可能还要低。民政部的《基本方案》指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的。从投保的实际状况看,这一目的根本难以达到。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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