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现状及评价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开始于80年代中后期,在此之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从来没有出现过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当然也就不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了。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人们养老观念的变化,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拒养、拖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民政部根据“七五计划”的要求于1986年正式开始研究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并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中等地区和富裕地区分别实施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基层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根据国家“七五”计划要求,1986年4月民政部沙洲会议决定,在农村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进行以社区为单位的农村养老保险。1990年7月,国务院总理办公会已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1991年根据国务院决定,民政部有计划地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并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经过调查研究,1991年6月,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迅猛发展。到1992年,全国有700多个县由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开展农村社会部门保险的实施管理办法。1995年,黑龙江、湖北和浙江等省以政府法令的形式颁布了养老保险办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试点转入制度化的建设时期。但是直到现在我国还没有出台一个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一的法律。
自民政部1992年1月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开始在全国推行。近10年来,各地农村社保机构以《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为基本准则,积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截止到2000年,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农民达8288万,积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140多亿元。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承认对于有着80739万农村人口、5619万65岁以上老人的农村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依然十分艰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之所以进展缓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律层次过低、价值定位矛盾、规定过于简单、制度设计不甚科学等是阻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重要方面。
(一)《基本方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定性矛盾
何谓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种。无论国内、国外,也无论在理论上、实践上,尽管人们的认识和做法不尽相同,但最根本的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社会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障是指个人和家庭以外的国家、集体以及社会各方面对公民养老或其他方面的保障。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障虽然强调要增强个人参与的自我保障意识,但仍以国家、集体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参与为主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不然。其《方案》明文规定:在保险资金的筹集上,“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不少地方在实施中还进一步把“个人交纳为主”改为“由个人全部交纳”。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这一模式表明,其主体是个人,而不是个人和家庭以外的国家、集体及社会各方面。故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具有社会养老保险或社会保障所共有的根本点,是名不副实的。养老保险或其他保险的性质决定于资金来源的主体。既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以个人交纳为主”自然就不具有“社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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