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价值取向
杨连专
【关键词】养老保险 农村养老 立法 价值取向
【全文】
人口众多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国情,也是我们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首要考虑因素。人口问题的核心是人口数量、质量和结构问题。几乎所有直接来源于人口的问题都是由人口的数量、质量和结构引起的。通过“计划生育”我们已经成功地控制住了出生率,初步实现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的目标,一定程度地解决了人口的质量和数量问题。但是人口的年龄结构问题却突出地表现了出来。随着“出生率”的降低和生活、医疗、保健水平的提高,人口的“老化率”还会逐渐提高。对于农村来讲,巨大的人口基数和相对狭小的生存空间以及农村人口素质的相对低下和生产力的落后,使得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更加艰难,因而,制定一部具有较高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法便迫在眉睫。
法律是价值追求的规范形式,任何一部法律都反映着主体的价值追求。农村养老
保险法应突出体现“效率”价值?“公平”价值?抑或“正义”价值的问题,就成为设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因此,及早下手对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认真探讨农村养老立法的价值选择不管是对于农村养老制度的设计,还是对农村养老法律体系的构建都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的价值及研究意义
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的价值就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和立法追求的终极目标,它是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的灵魂,贯穿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始终,是制订、解释农村养老
保险法的终极依据。
在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必须首先明确界定农村养老
保险法自身的调整范围,而要确定其自身的调整范围,就需要在相应的哲学层面上构筑与其调整对象相一致的法律价值模式体系,实现法律价值与调整对象的整合,否则,对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价值目标的含混或者根本性错位,必将导致该法价值体系的紊乱,进而反过来影响该法自身体系的构筑。从系统论的角度讲,任何一个系统欲发挥其最大功效,不仅要求子系统自身性能优良,而且还需要各系统之间配合与协调是完美无缺和统一有序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本身也是一个系统,本系统应如何构筑才能既科学又富有效率,笔者认为只有将农村养老
保险法价值目标明确确定,才能使本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在价值目标同一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和谐一致,才不致于因价值的紊乱而相互冲突。所以,对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的价值取向的研究就成为研究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的基础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