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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初探

  如果上述措施都不能产生判决所规定的结果,对于不履行判决,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应支付的赔偿数额未在原先的判决中规定,则可用简易程序确定。
  (三)瑞士金钱判决的执行
  金钱判决的执行适用债务收集法。在瑞士,债务收集是行政性行为和法院诉讼程序相结合的混合物,原告将采取的下一个措施总是依赖于被告的反应。典型的债务收集经历下列阶段:
  1.债务收集的提起
  债务收集开始于债务收集诉讼开始的请求,请求必须向有权的债务收集办公室提出,一旦收到上述请求及各自预付的定金,债务收集办公室将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授予债务人10天的延期以便让他或支付或提出反对。除了在特别的情况下,上述反对不必提出理由。因为通过提出反对而中止债务收集诉讼是如此的容易,几乎没有一个案件债务人不反对支付令的。债务收集官员将把反对通知给债权人,同时债权人必须决定是否起诉。因此债务收集程序的下一步是宣布反对无效。 
  2.宣布反对无效
  原告可以在获得最后的、可执行的判决之前开始债务收集。如果这种,债务人的反对将有效地使债务收集程序中止。债权人必须首先获得判决,而为了获得判决,他必须开始一个普通诉讼(金钱判决请求权)。
  然而,如果原告已经拥有了最后的、可执行的瑞士判决或者在公文据中规定的或附有债务人原始签名的债务承认书,他有通过简易诉讼宣告反对无效的机会。如果这些诉讼是基于最后的、可执行的判决,他可用明确的方式请求法官宣告反对无效。
  债务人的抗辩是有限的。如果债务收集诉讼是基于同一州作出的判决,于是债务人只能提出支付、延期或时效抗辩。只有债务人能够分别提出证明文件,支付和延期抗辩才是有效的。如果是联邦判决,可用同样的抗辩。如果判决在瑞士的另一州作出,除了作出判决的法院缺乏管辖权的抗辩外,债务人可以提出不适当的送达或不适当的代理抗辩。发布判决的法院对判决是最后的和可执行的的确认,只有当它明显地不正确时,才能被不理会。如果针对瑞士判决宣布反对无效,它仅仅从属于向州的上级法院提出的无效申请,在此类救济存在的范围内,也从属于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联邦无效申请。
  如果旨在宣告反对无效的简易诉讼是基于书面的债务确认书,则从另一方面来说它的基础仅仅是所谓的临时权利, 根据上述权利法官可以临时宣布债务人的反对无效。然而,在10天之内,债务人可以通过普通程序提起诉讼来获得一个确定争议的债务不存在的判决。
  尽管在此诉讼中债务人是原告,对争议的债务的存在的举证责任未能被颠倒。它仍然属于债权人——被告。为获得否定的宣告性判决的诉讼有助于刺激债权人参加诉讼,这个诉讼将导致对争议的金钱请求权的最后的和可执行的判决。
  3.债务收集的继续
  一旦债务人的反对被以一种方式或另一种方式宣告无效,并且如果债务人仍未支付,原告可以通过向债务收集办公室提出继续的请求来使债务收集诉讼继续。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它将被送达一个扣押通知。如果债务人仍不支付,债务收集办公室将扣押足够支付被执行的请求的属于债务人的物品。如果债务人是法人,它将收到一个破产宣告通知。如果债务人自收到通知后的20天内不支付,债权人可以在简易诉讼中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官的破产宣告受制于上诉,在苏黎世州,对破产裁定可以提起一个特别的上诉。在苏黎世州的上诉诉讼,允许无限制地提出新的事实。因此,作为最后一个办法,债务人可以支付债务并用上诉状的形式提出支付抗辩。运用此途径的前提是在提出上诉之前已经付款,并且在上诉状后附上上述付款的书面证明。
  显然,这个途径被事实上无力还债的债务人滥用。在一个案件中,债务人在同一年的9月、10月和12月被裁定破产,为了使破产裁定在上诉诉讼中被撤销,债务人每次都在最后的时刻支付被执行的债务,苏黎世州上诉法院认为:如果债务人显然无力还债,支付被执行的债务将不再阻止破产裁定。
  (四)外国判决的执行
  1.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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