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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初探

  (6)真实联系地
  如果针对相同的被告的几个诉讼彼此联系密切,则它们可以向对任何一个诉讼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当针对相同被告的两个诉讼在下述意义上相互联系时,即一个被称作主诉, 另一个被称为附属诉讼时,则诉讼必须向主诉所在地提起。
  (7)适合于反诉的主诉所在地
  如果反诉与主诉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者它可以与主诉相抵销,则反诉可以在主诉法院提出,而不管主诉法院是否有审理反诉的管辖权。这对金钱请求权来说有特别的意义。根据债法典第120条,当没有相反的合意时,任何债务人可以用他拥有的对债权人的任何请求权抵销此类债权人的请求权。当主诉是为了金钱的支付时,在多数情况下,同样为了金钱的反诉可被提出,而不考虑反诉的理由或者它与主诉的任何联系。
  (8)协议的管辖地
  州的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在可适用于存在的或潜在的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规则之外约定并通过协议选择一个管辖地。通常,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即由各方签名来放弃普通管辖地(尽管当事人不必在相同的文件上签名)。如果涉及到消费者,管辖地选择条款必须是明显的,例如用黑体的字母。当协议规定一个特定地方的法院的管辖权时,这通常被推定为当事人打算同意那些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当合同上的请求权被转让时,通常地受让人被认为受让与人同意的管辖权条款的约束。
  管辖地协议受到某些限制:首先,在原则上,这类协议必须限于对某一特定的地域管辖权的选择,通常不可能选择由被选择的管辖地的哪一法院(例如:商事法院、地区法院等等)管辖。其次,大多数州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除非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本州定居或者居住,它们的法院不能被要求受理根据管辖地协议而提起的诉讼。第三,管辖地选择协议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才有效,即联邦(或 州)的立法没有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而取消的强制的管辖权规则。例如,有关离婚的诉讼——它必须向原告配偶的住所地法院提出 ,或者对于债务收集法规定的几种诉讼。
  (9)无保留地参加诉讼
  当针对被告的诉讼被向缺乏地域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并且被告对法院管辖权的缺乏毫无保留意见地参加诉讼时,法院才有权裁决此案。然而,大多数州的民事诉讼法又规定:只有当事人的一方在本州定居或居住时,管辖权才能确立。上述规定表明:州法院不应当对与本州无任何联系的当事人自由地进行处置 。
  (三)国际民事、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规则
  1.《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国际民事、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规则大体上由《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规定并受双边的国际条约和《卢迦诺公约》的支配。《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规定了下面的与上述适用于国内争议的管辖权规则有所不同的规则。
  (1)正常的管辖地:被告的住所
  对于国际争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确认了一般的规则,即:除非另有规定,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这意味着:当被告在瑞士有住所时,外国的当事人可以在瑞士提起诉讼,在这样的案件中,住所地法院将行使管辖权。然而,与适用于国内争议的管辖权规则相反,《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没有提到瑞士民法典规定的住所的定义,而是在它的第20条规定了自己的定义:“自然人在他有永久居住的目的而居住的州有住所。”如果一个人根据这个定义没有住所,他的惯常居所将是决定性的。惯常居所被认为存在于一个人“居住了一段时间的国家,即使这段时间在开始时是有限的”。
  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21条,法人或合伙的住所在法人章程或合伙协议指定的地方。如果没有这种指定,它们的住所被认为在法人或合伙实际进行经营的地方。
  (2)特别管辖地
  a.债务履行地
  如果被告在瑞士既没有住所,也没有惯常居所或分支机构,针对他违反合同的诉讼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瑞士法院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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