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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初探

  2.正常司法管辖地的宪法保证
  联邦宪法59条规定:因个人事务而对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起诉的,必须向他的住所地的法官提出。这个所谓正常司法管辖地的宪法保证为州之间的管辖权划定了界限。换句话说,它仅规定了在州际关系范围内的州的管辖权,而没有规定州本身范围内法院的管辖权。
  保证仅仅可适用于因债法典(CO)而引起的案件中的诉讼请求,而与对物诉讼或关于家庭法或继承法的争议无关。保证仅可以由仍有清偿能力的、在瑞士有住所的债务人行使。联邦宪法59条优先于相反的州的规则,但是相对于联邦立法来说没有效力,联邦立法规定了不同于被告住所地的特别的管辖地。这是因为在瑞士,联邦立法不能被司法审查。
  3.特别管辖地
  除了正常的管辖地以外,州的民事诉讼法和联邦立法规定了不同的特别管辖地。取决于请求权的标的物,特别管辖地是辅助性的,也就是说,只有在瑞士没有正常的管辖地(被告在瑞士没有住所)时才使用特别管辖地。在其它的案件中,特别管辖地是可供选择的,意思是指原告可在正常的管辖地和特别管辖地之间作出选择。某些特别管辖地是专属的,即优先于正常管辖地。下面列举了有关民事、商事请求权的最重要的特别管辖地。
  (1)被告的分支机构所在地
  有关被告的分支机构的经营的诉讼可以在分支机构的所在地被提起。这个管辖地不是专属的,诉讼也可在被告的住所地被提起。 对于公司,联邦债法典第3部分第642条明确规定了分支机构的特别管辖地:有关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诉讼可以在公司的住所地或者在商业注册中登记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提起,或者如果分支机构未被登记以及根据它的体制和经营,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则在分支机构的实际所在地提起。
  (2)为了债务的履行而选择的住所
  当一方当事人为了债务的履行已经书面选择了一个特别的住所,这类当事人可以在其选择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被诉。一些州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上述规则的限制,即如果当事人有另外的住所或者在各自的州有分支机构或者选择(住所)的一方是定居在国外的瑞士公民,一个特别管辖地只能通过选择住所创设。
  (3)被告的最后住所地
  只要遗产还未在继承人之间被分割并且还没有形成财产的共有,死亡者遗产的债权人针对遗产诉讼必须向死亡者的最后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联邦民法典第538条规定:最后遗嘱的无效或修改的诉讼、转让或分割遗产的诉讼必须向死亡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提出。这个特别的管辖地是专属的。判例法已把这个特别管辖地扩展到继承人转让遗产的诉讼。
  (4)财产所在地(诉争物所在地管辖地)
  涉及不动产的对物诉讼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这是一个专属的特别管辖地。对有关不动产的合同权利的履行的诉讼可以,但不是必须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作为供选择的管辖地,财产所在地这个特别管辖地也存在于有关动产的对物诉讼或有关以动产担保物作保证的请求权的诉讼之中。
  (5)债务收集地、破产地和扣押地
  《瑞士关于债务收集和破产的联邦法》(《债务收集法》)规定了关于金钱请求权的特别诉讼,它们中的许多都用简易或快速程序处理。这些诉讼必须向债务收集地或破产地法院提起 (通常是债务人的住所地)。为了保证到期的金钱请求权而申请授予扣押令的诉讼必须向将被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在那里扣押令被授予并且财产可随后被扣押,有关金钱请求权的是非曲直的主诉可以向扣押地法院提起(扣押管辖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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