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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初探

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初探


欧福永


【关键词】瑞士 民事管辖权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全文】
  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初探
  欧福永; 王素娥;
  目次
  一、民事管辖权制度
  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
  除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等领域外,瑞士国内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和国际、国内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国内法院判决的执行主要由各州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则见于《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及其参加的有关条约中。本文主要依据有代表性的州的民事诉讼法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以及有关的条约对瑞士的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进行探讨。
  一、民事管辖权制度
  (一)导言
  下列几个因素把瑞士的管辖权制度与其它国家的管辖权制度区别开来。
  1.国内送达对管辖权的确定没有影响
  是否能对瑞士国内的被告进行有效送达与瑞士法院对管辖权的确定之间没有关系。相反,其它的决定因素,例如对诉讼当事人的扣押或对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扣押倒有决定性意义。在这方面,瑞士的管辖制度与所有其它的欧洲大陆的管辖制度相同,但与英国的管辖制度是根本不同的。
  2.多套管辖权规则
  联邦宪法基本上把民事诉讼法立法权限授予各州(瑞士有26个州)。因此,适用于国内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规则可在州的民事诉讼法中找到。“国内争议”是指定居或居住在瑞士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联邦宪法59条通过下述规定而介入,它规定:因人身案件对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的起诉,必须向他有惯常居所的州的法院提出。在特别的法律领域,联邦立法取代了州的管辖权规则,这是为了保证实体私法的执行,在这些法律领域被认为有必要规定统一的联邦管辖权规则。这些领域包括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单独地确定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国际争议”是指涉及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未定居或居住在瑞士的争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的规则大部分与州的管辖权规则(适用于国内的诉讼)相一致;如果它们不一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的规则在国际争议方面优先。对于涉及欧洲联盟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的居民的争议,适用1988年9月16日签订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和判决的执行公约》(《卢迦诺公约》)的管辖权规则。这些规则优先于《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可适用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的规则。
  3.确定管辖权要考虑的因素
  在民事或商事争议中,哪一法院对被告有管辖权必须从三个方面来考虑:在地域性方面,必须根据地区、州或国家来决定被告必须在哪里被起诉;在请求权的标的物方面,必须决定被告须在某一特定地域的哪一法院被起诉;另一方面,有法定资格裁决的是独任法官、审判长还是合议庭,由请求权的标的物和请求救济的类型来决定。上述三个方面中地域方面是主要的决定性因素。一旦决定了诉讼必须被提起的地方,接下来便是根据可适用的州的民事诉讼法来决定地区或州之内的哪一法院是适当的法院。 
  (二)国内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规则
  1.正常的管辖地——被告的住所
  根据州的民事诉讼法,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一般必须向被告的住所地的法院提起。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一般依据《瑞士民法典》(CC)的规则确定。民法典第23条把自然人的住所定义为:一个人具有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如果被告已放弃他以前的住所而未确定新的住所,或者他在瑞士没有住所,可在他在瑞士的惯常居所所在地对他提起诉讼。法人或其它法律实体的住所是在商业注册中被登记的住所,或者如没有此类登记,为法人或社团的章程所指定的住所。这同样适用于合伙(在已由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被诉,诉讼必须不是直接针对合伙人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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