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有关管辖权及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的最新发展
欧福永
【关键词】匈牙利 管辖权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
【全文】
匈牙利有关管辖权及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的最新发展
欧福永;
匈牙利有关管辖权及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主要见于《1979年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 (以下简称1979年法令)中。1979年法令第9章和第11章分别就管辖权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作了规定。考虑到执行外国判决的极大必要性,2000年10月17日匈牙利议会采纳了《2000年匈牙利关于修改有关管辖权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的某些规则的第110号(No CX)法令》(以下简称2000年法令),它已于2001年5月1日生效。2000年法令对1979年法令的第9章和第11章以及《匈牙利民事诉讼法典》(1952年第3号法令)有关管辖权的许多条文作了修改。
一、2001年5月1日前的有关规定
对于因国际经贸合同引起的法律争议,1979年法令第62条赋予匈牙利当事人选择外国或匈牙利普通法院 或仲裁机构管辖的权利。在所有的争议中,管辖权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如果协议规定了专属管辖权,则其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审理。
1. 仲裁管辖权
对产生于商事交往中的争议,当事人通常约定由外国仲裁机构管辖并在许多情况下约定适用仲裁地法。然而,也存在匈牙利法被选为准据法而仲裁在维也纳进行或瑞士法被选为准据法而仲裁在苏黎世进行的情况,因为维也纳、苏黎世为两个吸引人的仲裁地。匈牙利于1962年批准了《1958年6月10日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公约由1962年第25号法令公布),公约裁决将依公约的规定在缔约国内得到承认与执行。
2. 普通法院的管辖权
匈牙利当事人可自由服从或选择外国法院或匈牙利普通法院的管辖权。但外国普通法院的判决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在匈牙利得到执行:(1)两国存在双边条约;(2)两国是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普通法院判决的国际公约的成员;(3)两国存在互惠。
除了纽约公约外,匈牙利没有参加其他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普通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匈牙利与法国、匈牙利与希腊之间存在执行普通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此外,匈牙利与经济互助委员会的成员国缔结了类似的协定。通过互换关于承认互惠的照会而确立的互惠只存在于匈牙利与德国之间。
如果当事人约定由与匈牙利不存在条约与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管辖它们之间的争议,上述法院的判决将得不到匈牙利法院的执行。但只要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权不是专属管辖权,外方当事人可以向匈牙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在这种程序中,匈牙利法院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并把上述法院的判决作为证据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