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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等学校如何走出法治真空(上)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法律出版社于2000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法规总览》,收录了从1949年至1999年发布的至今仍然有效的教育法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及决定,国务院公布的有关教育的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教育部或者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或联合发布的有关教育的部门规章及规章性文件,以及中共中央发布的有关教育的重要文献)共1084件。其中,除了1982年宪法、《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外,有效文件达1082件。在1082个有效文件中,1984年以前制定、颁布的有50件,1985年以后的有1032件。
   
   

   
   
在1987年1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中,被废止和自行失效的、1984年以前的教育法规有100件。在1989年8月7日发布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中,被废止和自行失效的、1984年以前的教育规章或者规章性文件有336件。
   
   

   
   
根据笔者的以上统计,可见,1949年至1984年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估计在500件左右,而1985年以后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达1000多件,在总量上超出一倍有余。更何况,就现行有效规则而言,1984年以前形成的规则只占据不到1/20的比例,对当前秩序具有规范作用的规则之绝大多数,乃1985年以后的成品。
   
   

   
   
转摘自http://www.zjei.org.cn/yhsx/jiaoyuanli/00000003.htm (黑体字是笔者为强调而设)
   
   

   
   
在美国,法院曾经援用英国普通法上“代替父母”(in loco parentis)学说,承认学校对学生享有几乎不受束缚的权力;也曾经认为在公立高等学校上学是一种特惠(privilege)而非权利,故学生无法主张宪法保护。比较之下,似乎也蕴涵着某种相似性。不过,在Dixon v. Alabam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这一关键性案件中(1961年),法院否认了“特惠”观念和“代替父母”学说。See William A. Kaplin, THE LAW OF HIGHER EDUCATION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Publishers, 1985), p4-5, p224.
   
   

   
   
在襄樊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勒令考试作弊学生退学一案中,被处分的女学生“每当想起家在农村的父母省吃俭用,含辛茹苦,好不容易才把她们培养成一名大学生,而如今大学生梦却破灭时,泪水涟涟”。参见“学生告母校,孰是孰非”,载于《中国劳动保障报》2000年8月24日。
   
   

   
   
权利“旨在使人成为一个完整的自我,一个得以充分发展的人。……每一项权利都可被表述为一种能力,一种人达致自我实现的能力,这一事实是一切权利的坚实的内核”。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周勇、王丽芝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7-98页。
   
   

   
   
但是,对中国当下的这么一种“回应型司法”,不必寄望太多。司法改革话题所揭示出来的中国司法处境中种种阻遏法官积极回应社会需求的因素,使得“回应型司法”还处于一个流变不居、尚未定型的状态。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不过,早在1963年7月22日的《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中,对事业单位就已经有大同小异的定义。参见苏力、葛云松、张守文、高丙中:《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5页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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