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董炯、黎军、何海波、宋功德、李洪雷、石红心等诸位学友之支持,特此感谢。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例如,参见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第40-47页;湛中乐、李凤英:“论高等学校法律地位”,载于《行政法论丛》第4卷,第496-527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例如,参见程燕雷:“论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的有限介入”,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第33-36页。
例如,参见温辉:“受教育权可诉性研究”,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52-59页;饶亚东:“从审判角度谈受教育权的保护与法官责任”,载于《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4-500页。
如果从法律意义上而非从生活习惯的意义上使用“原则”这一术语的话,在当前的我国大陆,正当程序与其说是一个原则,不如说是一个理念。当然,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田永案判决,已经作为经典的判决文本登载于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这似乎赋予了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缺乏判例法传统的制度背景下,还是不宜轻率地下此结论。
参见何海波:“通过判决发展法律”,载于《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7-471页;沈岿:“制度变迁和法官的规则选择”,载于《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203页。
关于我国高校的“自治”,参见本文第5部分之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
可以从教育部长马叙伦在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窥知,“中国的旧教育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下的产物,是旧政治旧经济的一种反映,是旧政治旧经济借以持续的一种工具。它提倡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的思想,它是为帝国主义和封建买办的统治者服务的。现在随着帝国主义和封建买办的统治在中国宣告终结,中国旧教育的政治经济基础是基本上被摧毁了。代替这种旧教育的应该是作为反映新的政治经济的新教育,作为巩固与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斗争工具的新教育。这种新教育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转引自郝维谦、龙正中主编:《高等教育史》,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70页。
195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197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把“教育为政治服务”改为“教育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提出“宁要没文化的劳动者,不要有文化的剥削者”。
该决定对教育工作方针有如此表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任务,要求我们不但必须放手使用和努力提高现有的人才,而且必须极大地提高全党对教育工作的认识,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90年代以至下世纪初叶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大规模地准备新的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各级各类合格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