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指出的是,在目前的招生过程中,有些类别的学生录取是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最终完成的,如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委托培养协议书。这就意味着整体上属于行政公务活动的招生并不完全排斥适用合同法规则。这些协议书一般是学校方给出的格式合同,对于经历了统一考试、不想轻易放弃既有成绩和入学机会的学生而言,即便其认为合同条款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招生简章或者其他显失公平的问题,为了首先保证入学往往会先行签下协议,而在事后才提出异议。因此,以签订协议方式入学的学生,可能在事后仅就协议本身的合法性问题提出诉讼。若如此,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是合适的,毕竟,协议本身的合法性争议可以归属为私法争议。
(二)高度自主模式
公立高等学校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属于典型的高度自主模式。教育行政部门一般只是进行宏观管理,如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共同编制招生计划,规定报考条件、选拔方式、录取原则等。而报名、资格审查、发放准考证、考试命题、组织考试(包括面试)、试卷评阅以及录取,都由各个学校负责。在这个模式之下,公立高等学校的招生权应该如何定位呢?
与前一种模式相比,高度自主模式至少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教育行政部门在相当程度上未直接介入招生的一系列工作;第二,各个学校命制的试卷有较大差异,也反映出不同的要求,其导致的后果之一是有些考生同时报考两个以上的学校(或研究机构),形成了一种类似于市场的选择机制;第三,由以上两点出发观察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管理,又与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的管制类似。然而,高度自主模式毕竟只是相对于前一种模式而言的,细察其运作现实,与“市场主体+政府管制”的混合经济模式有着本质差异。教育行政部门编制招生计划、制定全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对公立高等学校执行招生计划进行审核,招生单位在经过审核后方能发放录取通知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招生规定、政策的招生单位以及个人可给予纪律处分,[xxxi]这些都体现出高度自主模式下的招生也是一种有着较强公共行政色彩的活动。因而,在当前制度情境中,由公立高度学校的此类招生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依然可以参照上述模式下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市场化运作模式
目前,公立高等学校以各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教育,其中就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班、函授班、辅导班等非学历教育。此类模式下,公立高等学校只是必须经过教育、物价等行政部门的批准(即行政许可),并接受它们的一般性监督,招生基本按照市场运作方式进行。显然,在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私法(民事)性质的,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学生报名以及入学,可以理解为合同理论上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由此引起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另外,近来开始试点的远程教育,虽然也实行学历、学位制度,但其招生已经突破全国统一考试招生模式和单独考试、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录取模式,教育行政部门只是进行审批、限定招生条件以及适当的监督。以北京大学远程学历教育为例。北京大学作为远程教育试点院校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的,经过在线教育后,对于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的毕业生,北京大学可以审核颁发北京大学毕业证书,国家承认该学历,符合条件的学生还可以获得北京大学学位。不过,远程教育作为利用现代科技向社会提供教育的新型方式,其创办伊始即面向市场。北京大学网站上明确宣告在线学历教育“以市场为导向,与北大有关院、系合作,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社会急需的、应用性强的专业和课程,提供具有国际水准的在线学习课件”。这种导向也使得其招生与统一考试发生相当程度的脱离,例如,北京大学2001年法学专科升本科在线教育入学方式有三种:(1)参加由北京大学单独组织的入学考试;(2)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者,可免试入学;(3)已参加成人高考专升本入学考试,且达到录取分数线者,持有效证明可免试入学。可见,此类招生所采取的市场化经营方式,决定了公立高等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关系相当程度上是私法性质的,由私法加以调控亦能厘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综上所述,
教育法授予公立高等学校的招收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因存在不同模式而在法律定性上有所不同,相应地,纠纷解决也就需要诉诸不同的机制。(未完待续)
【注释】 本文是在本人主持的“行政法平衡理论和准政府组织研究”课题之下完成的一个成果。公立高等学校实现法治,绝非局限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教师、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也是需要研究、讨论的对象。而且,随着民办教育在我国的逐步兴起,私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也似乎是探索公立高等学校相应问题时不可回避的、有着逻辑关联的问题。然而,任何一项研究都有其特定的旨趣、聚焦点,作为一个初步的研究,更是难以面面俱到,故本文只是选择了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作为观察的维度。其他问题皆留待以后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