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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等学校如何走出法治真空(上)

  政府控制的全国统一考试的存在,意味着这种模式下的招生至今还是被视为国家行政权之当然组成部分。而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公布的相当细密的招生规则之存在,也表明享有一定自主权的公立高等学校,其实很大程度上是在执行行政部门的意志。因此,我们可以将此类招生定性为一种公共行政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公立高等学校分别就其负责的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教育行政部门对硕士研究生招生有权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若在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方面出现明显与往年政策不同的情况(假设出现以下情形:往年是划定考试总成绩最低线和各科成绩最低线,今年在此基础上又划定几门专业课总成绩最低线,而在考试之前并没有将这一政策公布,只是因为考试成绩公布以后出于招收优秀专业人才的考虑而拟定的,这可能会造成部分在非专业科目上成绩突出的考生落榜),教育行政部门就可能违背了行政法学理上一直认同的“信赖保护原则”,就可能会被考生运用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文规定的“滥用职权”标准,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而如果公立高等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学生,例如,学校违背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或者“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原则,由此受到不利影响的学生,可以选择两条途径。一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进行监督的请求。因为,虽然系分工合作模式,但教育行政部门明显处于主管地位,监督招生工作进行是其法定的职责。[xxvii]若教育行政部门拒绝处理或者学生对其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就教育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或者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二是直接以公立高等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若严格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系“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定,那么,结合全国统一考试模式下招生的公共行政性质,结合在此模式下公立高等学校一定的职责,把《教育法》第28条规定解释为授权,可以更好地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
  那么,公立高等学校违反招生简章的规定录取学生,由此引起的纠纷又当通过何种诉讼机制加以解决呢?在美国,法院会运用合同理论要求学校遵守其公布的入学标准,无论该学校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在运用合同理论时,把学校发布的标准视为要约邀请、学生的申请视为提出要约、学校保留申请费用即为接受要约(承诺)。[xxviii]但是,美国不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学生申请入学和学校审核是否通知其入学基本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活动,而在诉讼机制上又没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之划分,对待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只是在具体适用哪些法律上(如行政法原则还是普通法原则)存在一些差异,合同理论并不仅仅适用于私立学校。由于我国与美国之间存在非常明显的“地方性制度差异”,分工合作模式下的招生具有非常强烈的公共行政性质,教育行政部门也始终将其作为一项行政工作来抓,故不宜借用美国的作法。
  考察分工合作模式下的招生简章,可以发现有两类:一是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招生简章(如教育部发《2001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二是公立高等学校自己发布的招生简章。教育行政部门发的招生简章实际上就是一种规范性文件,学校违反此招生简章亦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纠纷解决机制同上文所述。公立高等学校发的招生简章,影响学生录取的内容中有些是对国家规定的细化,有些则是学校在有关部门批准之下自主决定的,如关于收费标准的规定。鉴于此类模式下招生在整体上属于行政公务活动,我们可以把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视为公务主体自己制定的规则。规则本身不仅对学生有约束力,而且也对学校有约束力。若非特殊公务需要,学校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违背自己的规则,尤其是当该规则已经在学生中形成值得保护之信赖利益时。所以,若出现学校录取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或者学校在考生已经报名参加考试后任意提高收费标准,都是违背信赖保护原则的、反复无常的行为。若学生对此不满提起诉讼,应当将学校列为行政诉讼被告并以行政诉讼法上“滥用职权”标准,确认其行为违法、责令其重新作出合法的录取行为。
  现实中还发生学生因学校违背其意愿安排其他专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xxix]由于理论梳理的缺乏,该案被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在这个问题上,似乎有学校与学生达成合意的空间,即:考生在高考填报志愿时,志愿表上必备一栏,由学生表明是否服从学校安排其所报志愿以外的其他专业;若学生明确表示不服从,学校则不随意安排其他专业。但是,由于高考志愿表在民法理论上很难将其定性,不如将尊重学生报考志愿视为学校在实行公务时必须遵循的一个规则,把由此产生的纠纷作为行政争议处理,更有利于保障考生正当权益。在实践中,教育行政部门既规定“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也规定“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报名表和院校、专业志愿表等,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xxx]虽未明确规定尊重学生报考志愿原则,但从考生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出发,可以认为该原则隐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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