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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等学校如何走出法治真空(上)

  最后,武昌区人民法院经调查认定:被告不应违背原告志愿而擅自将其报考档案归入普通高中类,侵害了原告的受教育选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1995年7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武大附中将原告程肯的学籍档案转至原告指定并同意接收他入学的学校;被告每年应付原告借读费400元整,直至原告转学为止。
  这起因受教育选择权被侵害的法律纠纷历时半年。从感情上讲,学生与学校都不愿对薄公堂。原告程肯及其家长都说,很感谢学校老师多年的教育和培养;而学校老师也很震惊,自己培育多年的学生告学校是不是太忘恩负义了?[xi]
  
  当然,这是一个以中学而非公立高等学校为被告的案件,但是,学校及教师的心态、学生及其家长表达的对母校的复杂情感,其实可以映射出“母校情结”对学校构成的无形保护。而且,武汉大学附属中学老师所谓“忘恩负义”之谴责,亦在一定程度上透露把教育视为一种恩惠(“恩,惠也”,许慎:《说文解字》)的意识。既然是恩惠,学生当思感激,又怎能把母校推上被告席呢?[xii]
  然而,与以往相比,我国正在经历的种种变革,已经把学生投入到这样一个环境之中:公立高等学校公费生和自费生不再是要不要交学杂费的区别,而是交多交少的区别;高等教育规模扩大化、办学方式多样化(如近年来出现的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招生),已经使得相当一部分学生必须付出昂贵的成本才能进入公立高等学校就学;大学生毕业后不再由国家统一分配到条件较为优越的单位并在这个单位勤勉一生,而是要在人才市场中去竞争以及不断竞争满意的工作;知识时代、信息时代对高级知识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高等学历与学位足以决定一个人追求更幸福生活的可能性;由此,是否能够获得完整与更佳的学业、良好的记录、毕业与学位证书,对于辛苦求学的学生而言成为举足轻重之大事,成为其是否可以从自己的成本(金钱、时间、精力、家庭[xiii])投入中获得应有回报之大事。
  与此同时,尽管缓慢但已成不可逆转之势的法治进程,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为保障自己认为正当的利益而诉诸“权利”概念,或者努力影响立法,让法律承认、确立新型权利,或者在诉讼中将某些较为新奇的利益诉求归在既定的、其意义略有含糊的法律权利名下。当权利与一个人的充分发展、自我实现联系在一起的时候,[xiv]我国大陆诉讼现象渐趋增多、一反厌诉传统就不足为奇了。制度改革所达致的一系列后果——尤其是一个人现在和未来的巨大利益同专门知识更为紧密地联结起来,加上象牙塔之外的法治进程,所谓的母校情结、恩惠意识自然会受到权利观念的冲击。学生会更多地利用法律去维护其应当所得,尽管他们也对母校、恩师心存感激之情。当下的学生告学校诉讼案件中,“受教育权”成为援用频率非常之高的词汇,可见权利观念之一斑。
  
  (三)回应型司法之初兴
  在当前,制度变迁和重构过程是激烈、快速的。立法者(包括代表机关与行政机关)一方面为这个过程的形成起了原动作用,另一方面又像滚木的推动者一样难以及时适应其加速度的发展。当社会各个领域的权利需求日渐兴盛并利用较为模糊的既定规则求诸诉讼之时,法院在解释适用这些规则方面、甚至在创设规则方面,越来越表现出其能动的作用。法官学识、经验的增长,司法与学术互动的加强,加上法官解决纠纷、保障稳定、促进发展之职能,不仅是一种政治要求,也在学理上得到原则认同,这些都促成了当下的一种回应型司法。[xv]
  相比较而言,在行政诉讼领域,限于现行体制的约束,法院主动回应社会的作用要小于民事诉讼领域。但是,法院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的创造力也是现实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对行政诉讼法规则的革新,并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几个法官的天才构想,实是对地方法院经验的总结。而具体到学生起诉学校领域,法院在体制上极少受制于学校,其积极、主动解释或者创造规则的空间就更大了。
  回应型司法在促进公立高等学校走向法治方面的一个起点,就是解开事业单位概念造成的禁锢。在我国大陆,单位是城市社会中不同于家庭的另一个基本单元,传统上根据其功能的不同,一般被划分为机关单位(社会管理功能)、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功能)和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功能)。其中,事业单位在法律上的定性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xvi]由于存在这样的官方分类,公立高等学校一直以来被视为事业单位而与国家机关有别。也正因为此,当早些时候学生以学校为被告提出行政诉讼之时,法院在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上表现出犹疑不定乃至拒绝承认;而且,这种认识在社会上也较为流行。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肯定田永案判决之后,在实践中,仍然有学校一方以事业单位并非行政机关为由提出行政诉讼不能成立。[x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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