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本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例中虽然龙某确未填写“健康状况”一栏,已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但是保险人有自己的过错,所以保险人此时不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所以保险公司影响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给付死亡的保险金。
【参考文献】 案例选自史学瀛等主编《
保险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页。
参见李玉泉:《
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孙积禄:《
保险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页。温世扬、黄军:《论
保险法的告知义务》,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R·H·克斯:《社会成本问题》,载于《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页。
参见《的国契约法》第16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892、1893条,《俄罗斯民法典》第944条。
参见《日本商法典》第644条、678条。
参见《韩国商法典》第651条。
参见邹海林:《
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21页。周玉华:《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16页。温世扬、黄军:《论
保险法的告知义务》,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肖梅花:《
保险法新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81页。
分别参见肖梅花:《
保险法新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92页。邹海林:《
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李玉泉:《
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董开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中国计划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