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我国学者之间的争议是被保险人是否负如实告知的义务。有的学者认为被保险人也应负如实告知的义务,其理由可以归纳为三点:1、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及危险发生情况最为了解,在人身保险中,对自己身体状况了解更为透彻;2、被保险人是以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利害关系人,根据权义一致原则被保险人应负如实告知义务;3、当投保人与保险人分离时,如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此时如果保险人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则对保险人来说显失公平。 有学者持相反的意见认为被保险人不应负如实告知义务,其理由可以总结为两点:1、如果要求被保险人也承担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就应当与头保人一样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做不这一点,当被保险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他的告知是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在这中情况下,要求被保险人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没有任何实际意义;2、不要求被保险人承担告知义务并不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评估,一方面,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时,由于法律要求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特定关系,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方面情况的了解是非常清楚的;另一方面,现代科学技术在保险中的运用,可以克服由于保险人不负告知义务带来得困难。 笔者认为被保险人负如实告知义务更符合
保险法的精神,虽然被保险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与保险合同具有密切的利害关系,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对其有重大的影响。根据告知义务产生的依据(前文有分析),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也是恰当合理的。至于当被保险人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法律可以作出除外规定.所以我们在认定告知义务的违反使其主体及可能是投保人,也有可能是被保险人。
(二)告知义务的范围
告知义务的范围是认定违反告知义务的前提条件。学者大都将世界各国关于告知义务范围的规定划分为两种立法例,即自动申告主义和询问回答主义。所谓自动申告主义,又称无限告知主义,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所有事实(称为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不以保险人的询问的重要事项为限,采此例的有英国、美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所谓询问回答主义,又称主观告知主义,即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询问事项,应如实回答,对未被询问事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负告知义务。采此例的国家有德国、俄罗斯、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实践中不论采取的是何种原则,保险人均要求投保人以填写保单的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不同的是在无限告知义务原则下,投保人不仅应如实回答投保单中的询问,对投保单外的有关事项,仍然有告知义务。在采用询问回答主义时,投保人只对投保单中的询问作出回答,对投保单以外的任何事项,只要保险人未提出询问,就无告知义务。由此可见,在两种立法例中对投保人来说意义有巨大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