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诉讼成功报酬制在阳光下生长发育
傅郁林
【全文】
民间法往往比国家法更为敏捷地对社会需要作出回应,大量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对惯例的认可形成的。法制史上的这种机制即使在立法进程日新月异的当代社会也依然如故。
当老百姓无法预测或承受诉讼风险成为普遍现实的时候,“诉讼成功报酬制”便在民间悄然兴起。当事人无论是为了讨债还是为了赌气,他们都会关心打赢官司的概率。这个“赢”字并不是以判决书上写明由对方给付的那个赔偿额,这是法律家们使用的“胜诉”概念,跟百姓意识中“赢”的内涵相去十万八千里。在中国土地上生长的老百姓,即使目不识丁,也有一套中国特色的计算官司“输”“赢”的方法。他们除了必须考虑法律意义上的败诉风险之外,也要计算垫付法院诉讼费、诉讼活动费甚至判决执行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和流动资金周转方面的困境,盘算由于起诉引起长期合作伙伴之间反目而导致的潜在的“机会利益”损失――这些都是正常的诉讼风险;他们还必须考虑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如果对方“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对于这种交易风险(而不是真正的诉讼风险)他们也没法埋怨法院光给他们打“法律白条”;他们最摸不着底细的是律师费用、律师活动费的额度,因为在我国,败诉方不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而律师“活动费”则全凭律师和他们的“活动”对象――法官――的良知确定了。当事人无法估测判决书上写明的“胜诉”金额除去所有这些费用之后,他们自己还能不能剩下或剩下多少。于是,他们找到律师咨询,询问要不要打这场官司,可是他们往往忘记了“永远不要问理发师要不要理发”这样的谚语。日益律师队伍正在为案源问题发愁,让他们放走到手的鸭子岂不是与虎谋皮!在唾手可得的利益刺激面前,即使在熟人之间,那点淡薄的交情也挡不住“杀熟”(武汉话:专敲熟人的竹杠)的诱惑。
于是,无数人和无数次上当的结果产生了诉讼成功报酬制――当事人和律师达成协议,诉讼的一切费用先由律师承担,案件结束后律师的报酬按比例从当事人获得的赔偿额中提成。对法律一窍不通和对诉讼的“行情”茫然无知的当事人虽然无法控制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花费,却可以想出工程承包的办法,一个一揽子协议把律师变成在自己“一根线上的蚂蚱”,胜诉俱荣、败诉俱损,即使律师想借“诉讼活动费”的名义去向法官作长期投资,至少自己也得掏一半,反正都计在结果里了,这样以来“活动费”自然就减少了许多;没有几成“赢”的把握,律师也不敢瞎起哄,因为滥讼的结果律师也得搭进去时间、金钱和机会,而这同时也矫正了不“赢”而获机制下律师有调查证据方面的习惯惰性。从社会公益角度来看,把诉讼风险转嫁给法律专业人员或至少由他们替普通公众分担一部分诉讼风险,无论对于提高整个诉讼的质量,促进律师伦理并由此强行净化法官生活,鼓励惧讼、厌讼者主张权利同时抑制滥讼、健讼者浪费司法资源,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