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
傅郁林
【关键词】简易程序 繁简分流
【全文】
仿佛就在昨天,以程序规范化、司法专业化、审判正当化为目标的民事司法改革还在轰轰烈烈地推行着审判普遍开大庭、裁判文书过万字的运动,时至今日,以司法效率为主题的“繁简分流”改革却有逆行之势,审判实践已大大扩展了现行法确定的独任制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似乎正在以更加迅猛的浪潮席卷着尚未站稳脚跟的程序正当性。目前我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少于一审案件的70%,同时由于为实务界共知的合议制形式化现象的普遍存在,如果加上那些以普通程序之名而行简易审理之实的案件,可以说90%以上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目前法院正在讨论“普通程序简易化”的方案,关于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之中。令人忧虑的是,如果简易程序不是以满足当事人程序保障和程序利益为立足点,简单地追求司法效率,那么,刚刚起步的程序正当化进程毁于萌芽状态,这种预见绝不是危言耸听。
从各国民事司法发展趋势来看,繁简分流是为了使程序保障而在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剧烈冲突中,以合乎理性的规范使普通程序正当化获得现实可能性。美国复杂、规范的对抗制模式的运作前提是作为“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即决判决和不应诉判决、审前和解等等分流了大量案件;英国和日本在强大的积案压力下也加强了对小额诉讼的关注;德国以督促程序(支付令)处理的一审案件占基层法院结案的主流。然而,这些名目繁多的简易程序并非以司法效率为唯一或主要价值取向,虽然不同程序侧重于不同价值理念,但是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基于自身利益的程序选择权始终是当事人权利保障和司法正当性的最根本考虑,比如小额诉讼以提供廉价、便捷的司法救济为目的,所以程序特征是强调口头、简易、低廉、非专业化、当事人亲自诉讼、对抗色彩较弱、法官职权介入较多、对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要求较低;德国督促程序则以满足快速流转的市场经济需求和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交易秩序为目的,借助于诉讼费用制度通过增加债务人因为拖延债务所付出的昂贵代价来增加其利用率;美国即决判决的宗旨包括避免轻率诉讼、缠讼和拖延诉讼、促进诉讼诚实行为、改善司法机制、加速案件处理、避免在没有真实事实问题时进行浪费性审判、当事人效率正义和减少法院积案负担。
在我国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和司法改革方案中,效率是唯一受到明确关注的价值,以审理期限划分简易诉讼适用范围成为基层法院普遍的惯例,简易程序常常成为规避审理期限的一种途径。这种状况的形成与我国特例独行地将独任制与普通程序截然分开的做法有直接关系(德国、意大利和日本基层法院普遍均适用独任制,但只有其中的小额金钱诉讼才适用简易程序,其余案件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德、意在90年代改革之后中级法院的部分一审案件也可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将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相互对应,普通民事程序不能适用独任制,增加了司法资源与程序保障之间的紧张关系。一方面,当司法实践无法调集足够的法官组成合议庭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就成为唯一出路;另一方面,程序保障的需求又在不断挑战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因为如果独任法官的权力不受其他法官的监督,又没有来自普通程序规范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严格限制,那么,大量案件的程序正当性就会处于一种空前的危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