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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业协会市场化模式发展道路探讨

  对于行业协会兴办经营性实体的作法,应该受到禁止,而并不能因为国家在其中有税收利益就放任。因为这种做法很可能造成行业组织与会员的竞争关系,行业协会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从代表企业利益变成企业竞争对手。
  在行业协会保护的利益上,目前多重视强调行业协会对政府的辅助作用和保护国有企业的作用,而忽略了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利益。必须明确一点,行业协会保护的应当是行业内所有企业的共同利益,也应当保护行业内个别企业的合法利益。利用行业协会维持行政性垄断,反而会引起广大企业的反感和抵触。我们需要作的是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增强其竞争能力,而不是加以不适当地保护。
  逐步实现协会人员的民间化。提高从事人员素质,树立为企业服务,而不是管理企业的意识。加强现有职员的教育,不断更新其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对于经费问题,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不得按缴纳会费多少来决定在协会内部权力的分配。
  (四)、行业协会与社会的关系
  行业协会与社会的关系,现阶段在我国,主要体现为行业协会的社会存在的“合法性危机”及信誉问题。
  1、合法性危机。
  目前我国现行的行业协会体系下,企业加入行业协会的“自愿”与行业协会为企业服务的这种认识,在社会上尚未形成共识。形成的局面就是行业协会在社会上处于一个双方不信任的尴尬地位。
  首要的危机来源于它的代表面过窄。目前的行业协会基本上由行业内的少数大型国有企业把持,覆盖面窄,协会所能代表的企业过少,并不能够真实地反映同行业的共同利益要求,也就是说这些协会就缺乏社会的认同感,也并不具有行业的代表性。它们往往沿袭部门管理那种“官僚”的习气,又缺少政府部门那种“管制”的权力,这使得它们在令企业信赖或为企业谋利方面都缺乏进一步“民间化”的社会基础,从而导致了这种来自于社会认同上的“合法性危机”。
   其次是它的“官方”或“半官方”性质所带来的“危机”。事实上直到现在,我国相当多的企业仍不具备独立自主的行业能力,被国有企业所控制的行业协会,势必听命于掌握着大量行政手段、控制着众多发展资源的政府,而相应地弱化了它为会员企业服务的功能。这显然有悖于行业协会的服务宗旨。协会为了能获取行政钦定的“合法性”,唯有讨好政府。但这种行政钦定的“合法性”却源于政府的垄断,其“合法性”本身就不可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最后是法律意义上的问题。我国目前缺少一种能界定行业协会在我们社会架构中的地位并规制其行为的专门法,仅用一部社团管理条例及一些党政机关的法律性文件,将行业协会混同其他各类社团组织一并管理。但有关方面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防止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对社团的审批把关向来严格,将行业协会进行混同管理,无疑会大大制约行业协会的发展。事实上,不少民间行业协会都不具备社团法人地位,它们大多在社团登记时未被获准而面临取缔的危险。因此,立法的滞后带来了“自下而上”民间性的行业协会的产生和发展在法律上也遭遇了“合法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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