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退出了直接经营之后,并不代表着国家对市场放手不管。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国家仍然要通过法律、政策、利税等杠杆间接地规范市场,甚至包括一定的计划手段。美国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干涉极少,没有主管部门,也没有统一的登记部门,但它也有涉及到行业协会的反托拉斯法以及国内收入税法,对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以及非相关的营利活动进行规制管理。
同时,在同业的不同的行业协会之间,也会出现不公平竞争以及欺诈行为,如美国烟草业协会的虚假广告行为,就导致了美国对烟草业协会的拆散。这种恶性竞争会对整个行为的良好发展、整个市场的秩序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也会极大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为,公平竞争法也是政府必须及时关注的重点。
(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
目前关于我国行业协会将来到底是实行“一业一会”还是“一业多会”的体制还存在着许多争议,但对政府来说主张“一业一会”无疑是其首选。其一是因为我国历来实行的就是“一业一会”原则,其二是考虑到一业多会的体制,会导致在发展初期由于协会多,会员少,会导致行业协会不存在合法的代表性问题。再一个是忧虑会形成恶性竞争,形成管理上的漏洞。比如说一家室内装饰企业由于质量原因在一个协会内受到处罚被开除,便转投另一家协会,照样营业。
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之间的竞争还是存在的。因为从具体的角度上来说,各行业之间的划分无法给出非常确定而且明晰的界线,很多行业协会之间会存在着交叉关系,比如建设部房地产行业协会和中国房地产行业协会的交叉,这也就决定着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同时,全国性行业协会与地方性行业协会,各个不同级别的地方性行业协会之间,由于地域的差别,也肯定会存在利益冲突。
应当明确,行业协会不是用来消除竞争的,而是最大化地减少恶性竞争。一业一会由于缺乏竞争,行业协会往往不思进取,丧失了持续改进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动力。因此应该允许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内部同时成立多个行业协会,把入会的选择权交给企业。
考虑到我们现在正身处于转型阶段,可以存在一个逐步放开的过程。首先对一些重要或者特殊性质的行业强制实行一业一会制度,并允许政府强制所有从事者必须加入行业协会,以免导致恶性竞争带来的负面效果。一个良好的例子是对特殊执业者,如律师、医师、公证人员,要求强制入会并由一个协会进行统一管理。这种一业一会制度,可考虑到将来市场发展到一个良好的秩序,诚信原则普遍建立之时,予以放开。对于那些本身管理良好,竞争充分的行业,可考虑在较近阶段将其放开,如上海市建材行业协会,就属纯民间性质的行业协会,它坚持着自愿入会的原则,通过自己工作,较好地保障了行业内自由竞争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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