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业协会市场化模式发展道路探讨
毕信仁
【关键词】行业协会 市场经济 利益表达 人大制度
【全文】
一、利益表达
利益表达是民主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国家所有的政策的通过过程(包括立法),就是在多重冲突的利益之间做出公共选择,就是社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为此,政治决策的过程首先是不同利益的表达,随后才是利益选择。没有利益的表达,利益的肯定和选择是难以实现的。在一个利益非常简单的社会体系中,一般只有非常简单的利益表达结构;而在一个现代化的体系中,那种简单的表达结构是无法充分反映不同的利益要求的,因为它们缺乏表达的连续性与有效性。
1、正式的利益表达机制
在我们现在的中国,利益表达的主要方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在利益表达方面已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人大制度通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通过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集中的决策体制,无论是立法还是领导人选举,多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社会公众的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人大制度有一个明显的问题:人大制度中,从人员、组织、程序、时间各个方面来讲,都主要服务于“同意”,而非多元利益的表达。只要仔细观察中国的各级人大,其多元利益表达功能是非常有限的。首先,人大的代表人数众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860人,全国人大有3000左右人,如果针对一个议题,每人发言辩论一分钟,那么民主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所以人大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同意”,而非表达。其次,我们的程序方面的设计也是为了“同意”,而不是为了听取多种意见。我们各级人大的立法提案权所有者,都是政府部门;同时所有提案都要通过委员长会议、主席团确认决定。这就在事实上决定了某种利益的主导地位。因为如果代议机关的组成人员缺乏社会代表性,代议机关的代表不能如实、按比例地表达社会的利益和主张,或者不适当地代表特定利益而忽视社会公众利益,其议决的法律就会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同时,在会议中每人的发言时间非常有限,因此不存在辩论;而且很突出的一个现象是,大多数人发言都不是针对一个问题进行讨论,而是只对自己注意的问题发表意见,几乎不存在辩论的现象。因此,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是同意。再次,常委会的结构的核心在大会,大会议程的紧迫性决定了辩论和表达的机会都太有限。它的作用是进行同意与否的表决而非辩论。我们应该注意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人大只是一个同意的机构而缺乏辩论,缺乏各种利益的真实反映,那么立法的合法性就会下降。因为法律自身的权威性有赖于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而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可程度是与立法过程中公众的参与程度成正比的。立法的公众参与,不仅是一个决策民主化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社会化的过程。立法过程中的无声无息会导致执法过程中法律的社会认可度低下的结果。良好的利益表达体制,能够提高立法者了解社会各阶层目前有哪些要求的能力。这种信息能够帮助立法者在相对广泛的程度上综合这些利益,求得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支持,从而提高法律在公众中的认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