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注意,自由主义的基本核心是价值多元主义,或者说价值相对主义。它把解决美好生活的任务交给个人,交给不同的宗教。由于有这样的哲学前提,洛克发展出了宗教宽容理论:不同宗教(当然,他当时主要指的是基督教里的不同教派,以后的自由主义者逐渐把它扩展到不同宗教),不同文化,都追求自己的美好生活,政治不需要卷入其中。这里的政治包括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政治的任务就是提供秩序。就国内政治来讲,秩序就是主权国家、利维坦,就国际政治来讲就是国际法。近代国际法的创立者都是广义上的自由主义者。这当中有格劳秀斯,第一个近代国际法的创始人;边沁,第一个使用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这个说法的哲学家,等等。自由主义是基本秩序的前提。在国内,它要求政教分离,政府只关心秩序,个人有良心自由、舆论自由,美好生活的问题由个人选择;在国际上,它主张不同的主权国家都有寻求不同的美好生活方式的权利,不同的主权国家为了保证有一种秩序,就发展出了国际法。国际法目标是秩序、和平,而不是保证所有国家都追求一种美好生活。对于主权国家内部生活方式,包括政治统治方式,国际法实在是非常无力的。这套自由主义的国际秩序应该说是从1646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开始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有进一步发展,二战之后仍然沿袭这一制度,直到最近,一直是这个秩序。从本质上讲,《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前提就是承认政教分离。
我想我用这么简单的话就构建了一个自由主义的世界秩序,我不知道这样说是不是说简单了。
在讨论施特劳斯对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的批评之前,还必须介绍一个人,这个人就是二战时期德国法西斯的皇冠法学家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不理解施密特,肯定读不懂施特劳斯。为什么很多人觉得很难讲清楚美国的新保守主义,因为要理解新保守主义就得读施特劳斯,读施特劳斯还得读施密特,读施密特又得读韦伯,读韦伯还得上溯康德,这样扯得就没完没了了。下面我就要读读施密特。刚才讲到,自由主义国际秩序到第一次世界大战达到新的高潮,中间经过了康德的永久和平的愿望,威尔逊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的时候提出一种建立国联、实现世界和平的理念,所有这些理念都是希望建立国际法、国际政府、国际秩序来维持和平。然而,第一次大战之后,虽然奉行威尔逊的国际和平理念,但从事实上来讲,1919年的巴黎和会很不公平。和会对德国的震动尤其大,使德国人觉得受到了非常不公正的待遇。代表德国签订凡尔赛和约的魏玛共和国,从一开始就背上了签约的重负。凡尔赛和约的签订在德国掀起轩然大波。当时德国最优秀的法学家施密特激烈地批评了自由主义。施密特写了一本非常出色的书,《政治的概念》 (The Concept of Political),这本书的目标是批评魏玛共和国的自由派。在施密特看来,自由派致命的缺陷就在于弄不清楚什么是政治,头脑里有很多规矩:国际法、国际道德、国际秩序。什么是政治?施密特提出了一个惊世骇俗的解释:政治的前提是区分敌人和朋友,政治就是保护朋友、杀戮敌人。自由派理想中的政治是一种具备正当性(legitimacy)的政治,而施密特则认为政治本质上来讲是关于冲突的,关于敌我冲突的。当然,有许多冲突是用非政治的方式来解决的,好比经济方面的冲突完全可以用非政治的方式来解决,文化方面的冲突可以用非政治的方式来解决。但有一类问题涉及到根本的“身分”(identity)问题,涉及到你是谁、我是谁的问题,就是朋友和敌人的问题。这就是政治。政治的最高形式就是杀人,没有多少道理可讲。德国的克劳塞维茨有一句名言:“战争是政治的最高形式”,因为政治的核心问题就是区分敌友问题,政治的最高形式就是杀人。当时魏玛共和国的自由派非常天真地以为国际法、国际公约、国际正义、国际道德能够还德国人一个公正,能够使德国人靠自己的努力,辛辛苦苦劳动,建设一个美好家园。施密特说这根本就不可能。从政者应该知道政治是干什么的,应该弄清楚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对待敌人的时候,没有任何道德可讲。好比说战争中俘虏了敌人士兵,如果有些人受自由主义“毒素”的影响,可能会说根据《日内瓦公约》善待俘虏。施密特则会说:对不起,慢,你要弄清楚你在干什么;如果善待俘虏有利于维护我的利益,我就善待,如果善待俘虏不利于维护我的利益,我就不能善待。施密特认为政治的基础是区分谁是敌人谁是朋友,政治本质就是站在朋友的立场上打击敌人,任何道德,无论是自由主义的那种人道主义、人权理念,还是基督教的抽象的普遍主义的道德,都不应该混淆了敌友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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