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厂为了建造好本船,心诚足以使石头开花,然而却不能打动某些视国家财产如粪土之人的心。
全厂上下从领导、技术人员到工人均把该建造船组作为本厂上台阶的项目对待,足见船厂之诚心。
为建造高质量创优产品,船厂指示船体车间特意制订了比造船规范高一个等级的内部掌握的精度要求。可见船厂之诚意。
为确保造船质量,特意于1990年9月14日成立“推船组质量监督小组”。不可谓厂方不重视。(证据31)
为了使建造一半的船不致变成废钢铁,为了使一千多工人能开出工资以养家糊口,为了造出全国首创科研顶推船组,我们张付厂长甚至不惜答应为船东的监造组长之老丈人不幸去世的亲属穿寿衣,其诚心不能不令人动容。
然而,由于船东弃船决心已定,由于船东是国有企业,由于个人恩怨,于是全国首例船东抛弃建造一半船舶的先例在上游船厂发生了,每个有良心的正直公民都会为这不幸的事实而痛心疾首。
事实上,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答法官调查时,也承认其弃船之意图:“问:厂方要求继续造船?”“答:我们怀疑他们没有这个造船能力,……公司现在已经买船,履行合同也没有必要了”(证据32)。船东前任经理亦证实:“老钟有说过不行的话,拆下来当钢板卖,现在做钢板卖,也不见得会亏本,因钢材价涨”(证据33)。对于现任经理弃船这一事实,前任经理吴×也只能表示“我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还是要尊重在任者”的无奈。
至于上游造船厂的造船能力是不容置疑的,该厂创建于1941年,拥有技术人员110名,其中高工6名,生产过省级优质新产品,还生产过出口香港、南美、秘鲁等国的船舶。造船专家林×、张×证明“上游厂完全有能力造这种船”,“708所曾到上游厂考察,他们的观点也是游厂造这船没问题”(证据9)。
被上诉人不顾9月15日三方协调会已基本取得一致意见的事实,无理拒签纪要,一味提出要船厂书面答复、改修方案,指责船厂仅停留在方案上,再次暴露了船东弃船的意图。
第一、9.15协调会是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由船检主持召开的,会后,船厂将会上讨论问题整理出会议纪要,正是为了解决既存的问题。该纪要草稿由船厂吴科长于9月底亲自交给于×。于否认收到过该草稿不合情理。(证据16)
第二、9月26日船厂第二次催付进度款(证据21)。然而船东却于9月29日要求船厂10月10日前书面答复有关措施问题,否则撤走监造组。然而,文件提及之措施均在9月15日之会议纪要上写明。故船厂于10月10日复函请船东核对纪要草稿及时反馈(证据34)。船东则迫不急待地于10月11日撤走监造组,并于10月15日正式行文撤组。
第三、10月21日船厂重申草稿已交于×,同时又另行提交一份经船检签署意见的草稿纪要,并建议达成一致者先打印正式纪要,不一致者另行协商(证据24)。但船东置之不理。11月13日船厂再次行文请船东派监造组,仍遭拒绝(证据27)。
第四、有关证人证实,协调会开得很好,当时口头上达成一致意见,船东之所以拒绝,是因为价格问题。例如:
1、1992年12月9日法官调查王×、刘×笔录:“问:协调会各方有否达成一致意见?”“答:于×、杨×两人参加,他们将内容向公司汇报,公司不同意,故没有在会议纪要上签字。”“问:为何不同意?”“答:估计是造价、质量方面问题”,“技术上同意,指产品的规格、技术要求达标”。(证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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