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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合同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

  1、1990年10月11日船东事先未通知就单方撤走监造组(证据1.2见卷P410)
  2、1990年10月19日船厂收到船东正式撤走监造组函即派专人前往福州船检联系报检事宜,但船检拒绝受理。1990.10.21(90)厂生字010号文件道:“贵司单方撤走监造组后,我厂曾向船检联系报检顶推中段,船检表示……因建造合同写明船检、船东配合检验,所以未经船东检验的项目,船检不予受理,除非船东明确委托船检负责本船组的质量检验,船检才能在船东不在场的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证据24)。此后1990.11.13(90)厂生字011号文第三点(证据25)1993年2月25日吴律师调查王×笔录均证实了上述事实(证据3)。
  3、1990年12月3日福州船检正式下令船厂停止建造:“1990年10月11日撤走驻厂监造组后,迄今双方争议未解决,你厂仍在继造……我处无法受理检验的。……在有关问题问题未解决前,不应继续建造建造(证据2)。
  至于船东以船厂拒收备忘录为由撤离监造组根本不值一驳。船厂接到船东(90)闽粮造字第025号文,首次得知所谓“拒收备忘录”问题,当即于1990年10月21日以(90)厂生字第010号文予以澄清“……有关拒收备忘录一事与事实不符,实际上从未发生过拒收现象,对该检验表中需向船东报验的项目,我们都有签收……”。(证据26)
  第五、船东无理拒绝履行检验义务是导致船舶难以继续建造下去的重要原因之二
  1、1990年10月11日船东撤走监造组之日起,船东便已拒绝履行检验义务。
  2、1990年1月19日船厂派专人前往船检报检遭拒绝受理。
  3、1990年11月2日船厂派潘工、吴科长一行五人专程前往船东处报检遭拒绝。(证据27、28)
  4、船东于1990年11月12日、16日、18日、30日,连续拒不理睬船厂挂号邮寄的报检(证据6),而船东事实上收到了这些报检单,例如:船东在其1990.12.8(90)闽粮运033号文(证据29)承认收到了上述报检材料。
  第六、船东拒不按合同履行支付建造进度款的义务是导致船舶难以继续建造下去的重要原因之三
  艉部分段于8月12日上船台,机舱分段于8月30日上船台,而艏部分段也于11月21日上船台。然而被上诉人为弃船一直拒付该进度款,如果说8月18日尚未经检验,那么9月18日经船检检验合格,船东就负有支付进度款的义务。
  船厂已为该船组建造垫付了近百万元的设备款,全厂一千多工人要生存,连工资都难以支付,最起码的生存条件都难以满足,又如何能继续建造?
  第七、使得船组难以建造下去的根本原因乃是船东想弃船
  船东前任经理认为建造本船组经济效益好,因而大力支持,所以在从5月15日派驻监造组到8月7日;长达三个月时间里监造组与船厂密切配合、建造进展顺利,监造组未提交过一份备忘录。
  但自前任经理因病住院,后任经理认为建造该船组不可行,故在更换监造组人员之后(证据30)不到40天内竟提出了19份达118项问题的备忘录。听起来骇人听闻,而实际上真正属于质量问题的仅四项,且一经提出均已得到及时改正。
  如果出于善意,监督造船质量,则无可非议,但早在纠纷白热化之前,于1990年8月底到9月4日船东即秘密派人对建造过程进行录像,以备将来弃船留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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