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审庭审调查时,船东代理人当庭承认其撤走监造组的具体时间是1990年10月11日(见一审案卷P410),但其正式行文则是10月15日,而上诉人迟至10月19日方收到该函。这一事实有三方面的证据佐证。
⑴、 一审案卷第410页:“原告:1992年10月11日撤回(监造组)”。
⑵、 (90)厂字011号:“从贵司10月11日撤走监造组之日起”。(证据1)
⑶、 (90)012号福州船检函:“告知于10月11日撤走该厂监造组”。(证据2)
船东单方撤走监造组是导致船船舶难以建造下去的直接原因。
2、原审对于船东拒绝履行检验义务之事实不予认定,例如:
⑴、王×证实:“(船东)没有委托,船东知道他们驻厂监造组撤走后,船是无法造下去的”。“(船东不在场)这种情况船东事先应与我们船检通气,否则我们仍无法受检,船东不在场时要委托我们,我们才能受检,口头或书面委托均可”。(证据3,93.2.15法官吴×调查王×笔录)
⑵、1990年11月2日,潘工和吴科长一行五人到船东处正式提交书面报检单,但船东拒绝报检。(证据4,证据5)
⑶、由于船东拒绝接受报检单,船厂被迫于1990年11月12日、11月16日、11月18日、11月30日先后将有关报检材料挂号寄给船东,但由于船东弃船决心已定,始终拒绝检验。(证据6)
(三)、原审将尚无定论的问题认定为主要质量问题,缺乏证据
“未经监造组和船检,擅自将推轮分段吊上船台”。应当承认这是违反“船舶检验规程”的做法,但必须指出的是:首部分段在胎架上向船东报检而遭拒绝,并非“擅自”吊上船台。
第一、有关造船,船检专家一致认为:没有原始数据已下胎架不一定影响质量,只要做得好,不会有质量问题。
⑴、船检专家王×、刘×证实:(已下胎架,上船台,没有原始数据)“也可能会有影响(质量),如他们搞得好也不会有影响”,“尾段也是事后检的”。(证据7)
⑵、造船专家梁×,冯×证实:“原始数据问题倒不大”,(船已分段上船台,接好,原始数据没法提供,尚且补救)“可在焊接的大接缝处拍X光片,拍片可检查接口处间隙多大,破口怎么处理,再测船主尺度” 。(证据8)
⑶、船舶专家林×、张×认为: “(没有原始数据,事后补的)仍是可靠的(质量)”。(证据9)
第二、同样事先未经监造组及船检检验,于8月12日下胎架吊上船台的尾部分段,于9月18日通过船检检验合格这一事实,证实了专家证言的可信度,也证明“只要做得好,也不会有质量问题”。(证据10)
第三、推轮三个分段的顺利合拢这一事实本身再次证实各分段的主尺度完全符合船舶建造规范要求,同时,迄今专家们仍一致认为该船还是可以建造下去的(见证据7、8、9)。以上足以证实“擅自下胎架上船台”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无定论。
(四)、原审将已返工纠正的质量问题当作使“船舶难以建造下去”的严重质量问题,错误明显
船厂工人由于过失用错了两块A、D行板,一经发现即予更换。众所周知,造船工业涉及大量手工操作,工人因过失下错料虽不能说是司空见惯,但也非绝无仅有。世界上没有哪家造船厂敢斗胆宣称其绝对没有出错之时,问题是一经发现错误,厂方即按技术规范要求修正,并已解决了问题,原审却仍将其认定为“严重质量问题”,显然毫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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