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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合同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

造船合同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造船/造船规范/检验规程/合同中止
【全文】
  
  一、 案情:
  1989年12月8日福建粮食海运公司和福建上游造船厂签订588KW/800HP沿海推轮1000吨沿海驳船组建造合同,约定:依船东委托的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院84室设计的总布置图号基础上进行部分修改,并经船检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作为建造依据;船厂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建造,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技术文件所确定的技术和规范要求。凡属工艺性的图纸修改和一般性的材料代用,船厂技术部门可自选解决,但需事先向船东提出更改通知书和征得其同意;船东派监造代表至船厂,在检查中发现有任何结构、材料或工艺与合同说明书和图纸要求不一致时,经监造代表提出,船厂应按说明书和图纸要求加以合理修正,如有不同意见,均应相互协商达到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船检裁定;签约时付总造价造30%,船体开工时付15%,分段上船台时付20%,下水时付15%,交船时付20%;仲裁条款: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由责任方赔偿他方全部损失,双方如有争议,均应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提交上级仲裁机关仲裁。
  1990年8月以前,双方履行合同顺利,8月8日船厂致函船东要求支付1000吨沿海驳船一号上船台进度款,8月16日船东函复该厂称仅在船台上安放外板不能作为分段上船台不予付款。8月12日、8月30日,船厂在未通知监造组及向船检报检的情况下,自行将推轮尾部分段和机舱分段吊上船台。从8月9日至9月船东监造组对建造中存在问题,先后向船厂提出118份备忘录。9月13日,福州船舶检验处通知船厂对未按图纸施工分部分应予返工,对属于质量问题的缺陷进行修补。9月14日,船厂成立“顶推船质量监督小组”。9月15日,福州船检处主持召开由船检、船东、船厂三方参加的顶推船组建造质量协调会议,船厂在会后将会议研究的问题整理成会议纪要,将草稿交由船检和船东。船检在该草案上签署意见:“技术上同意,船检不准使用的产品不要用,要征得船东同意”。船东则以纪要未如实反应协商内容为由拒签。9月16日,船厂向福州船检处报检推轮尾段,9月18日该处验船师签署意见“船舶局部咬边处应修补,舭肘板问题留待设计院答复后确定,修补合格”。9月26日,船厂再次函催要驳船和推轮上船台进度款,9月29日,船东函复:“…催要‘分段上船台’进度款没有依据。…应在10月10日前对质量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并征得我司及船检同意,否则我司将撤回监造组…”,10月10日船厂函答:“所提问题均已在9月15日协调会上统筹解决。…望将会议纪要核稿反馈我厂”。10月11日,船东撤走监造组,10月15日船东正式行文“撤回监造组”,同时称“只要福州船检处检验顶推船组合格,能发给有效的检验证书,则按合同予以验收”。10月19日船厂收到船东撤监造组的函,即派检验科长、高工等5人前往福州船检报检,船检明确告知:“没有船东同意或船东口头或书面授权,船检不能检验”。11月2日,船厂再次派上述5人前往船东处联系报检遭拒绝。此后,11月12日、16日、18日、30日,船厂先后将机舱分段、首部分段及其合拢的报检单挂号邮寄船东均遭拒绝报检。12月3日,福州船检处致函船厂:“工厂在建造过程中,因质量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迟迟未解,…我处无法受理检验…在有关问题未解决前不应继续建造”。12月10日,鉴于船组停工短期无法解决争议,且全厂一千多工人连工资都难以发放,船厂决定将顶推船分三个分段先行合拢下水,腾出胎架和船台,转造其他船舶。1991年1月3日,顶推船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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