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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对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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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林妍:《执起反倾销利剑—北京大学海闻教授谈如何面对反倾销》,载《中国经济信息》2001年第8期。
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没有退路》,载《国际经贸消息》(京)2001年1月19日。 
参见朱京安、杨丽珍:《我国防范反倾销的法律举措初探》,载《西北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
吴红光、钱玉萍:《我国反倾销不力的原因调查及对策分析》,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1年第4期。
成钢:《加入WTO后中国法律面对的挑战——朱揽叶教授访谈录》,载《探索与争鸣》2000年第6期。
傅浩:《美国的反补贴税法》,载《国际贸易》1994年第9期。
王景琦:《中外反倾销法律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李明:《入世后,需谨防美国对我商品实施反补贴措施》,载《中国信息报》2001年2月8日。
杜厚文主编:《世贸组织规则与中国战略全书(中卷)》,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910页。
See GATT 1994, Article 19(3);Agreement on Safeguards,Article 8.
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6页。
指有关国家间限制进口的非正式协议,因这些协议是私下达成的,透明度很低,故被形象地称为“灰色区域”措施。
实质损害是指倾销或补贴产品对进口方的产业已经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1-6款和《SCM协议》第15条第1-6款对如何确定实质损害作了基本相似的规定。
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倾销或补贴产品虽未对民族产业造成损害,但根据各种迹象判断将会发生实质损害,这种迹象不是出于猜测而是基于一种能明确地被预见得到并且已经迫近的有关事实。参见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 Article 3.7,3.8; SCM Agreement, Article 15.7, 15.8.
实质阻碍是指倾销或补贴虽未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但严重阻碍了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一个新产业的建立。GATT1994年第6条第1款、《反倾销协议》和《SCM协议》虽对实质阻碍民族产业的建立作了规定,但却没有进一步下定义。一般认为,阻碍产业的建立不能理解为倾销或补贴产品阻碍了建立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而是一个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受到阻碍,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参见: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
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一民族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参见Agreement on Safeguards, Article 4(1)(a).
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指符合《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2款规定的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对存在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根据事实,而非仅凭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参见Agreement of Safeguards, Article 4(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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