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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对与应用

  3.应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这一点对于防止外国对我国滥用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来说尤为重要。我国所以频频遭受反倾销指控,与许多国家仍把我国视作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无关系。在市场经济下,指控一个与政府没有任何关系的企业存在倾销行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而在非市场经济下,只要援引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国内价格来作比较,就可确定该产品存在倾销与否了。由此可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实施反倾销,要比对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实施反倾销容易得多。我国的市场价格虽然放开了,但在决定和影响市场价格的企业行为中政府仍起很大的作用,我国仍有大量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享受政策性补贴,这是很多国家仍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原因。 在保障措施的实施上,“非市场经济”对我国的影响可从下例中看出:在中国与美国达成的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中,有一个“产品特殊保护”条款(在中国入世后的12年内有效)规定,美国公司和工人可强烈要求保护自己免受进口迅速增长之损害。这一规定允许美国调整仅来自中国的进口商品,而不是来自所有WTO成员的,可见,美国对中国实施的保障措施并不符合非歧视待遇原则的要求。但这种有选择性的专门对特定出口国的特定产品实施的保障措施,针对的常常是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因为市场经济成员往往认为,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的价格制度和外贸、金融政策均可起到一定的出口补贴作用,因而有可能对它们的国内市场形成扰乱。 
  4.调整我国的补贴政策,完善我国的补贴立法。我国目前尚存在着各种类型的不规范补贴,其中许多与《SCM协议》的规定是相悖的。我国对产品出口企业的出口实绩补贴、对产品出口创汇型企业和采取进口替代、以产顶进措施的企业给予的特殊税收减免和财政资助、由于出口退税工作不完善而造成的征少退多等均构成了《SCM协议》规定的“禁止性补贴”;我国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的企业的税收减免因具有地域专向性、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优惠待遇因具有产业专向性而可构成“可申诉补贴”;国有企业在财政、金融、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和人才供应与管理等方面享受的政策优惠,实质上构成了对国有企业的补贴。 
  对于上述不规范补贴,如果不在《SCM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取消,将会被外国指控为违反WTO规则,甚至提起反补贴指控。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允许的补贴,避免招致可能的反补贴指控,我国要改变目前一时一事、一议一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任意决定对某行业进行补贴的做法,依照WTO规则制定对有关行业、地区或部门补贴的法律、法规;逐步取消禁止性补贴;掌握可申诉贴和不可申诉补贴允许的数量界限和形式;增加不可申诉补贴的力度和范围,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避免征少退多现象;企业要靠科技、效率和产品质量参与国际竞争,杜绝低价出口行为,调整和完善出口战略,实现目标市场的多元化。
  综上所述,WTO倡导自由贸易,但又为自由贸易原则规定了若干例外,我国在加入WTO后,机遇与挑战并存,面对严峻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形势,我国既要依据WTO规则从容应对,又要勇敢地拿起这三把保护民族产业的利剑,为民族产业的发展和腾飞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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