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对与应用

  7.三种措施的使用难度和频率不同。反倾销由于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施、能够有效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被许多国家视为保护本国民族产业部门利益的最佳方法而被频频地使用。相比之下,由于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很多补贴的隐蔽性很强,很难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和资料,加上补贴系政府行为,采取反补贴措施很容易招致他国的报复,故反补贴措施的使用频率要低得多。而保障措施的实施应符合的条件比前二者更为苛刻,尤其是它的非歧视要求和补偿要求,使得它的使用频率相对较低,也导致了WTO成立前“灰色区域”措施的盛行,以致WTO成立后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保留这种易被滥用的“灰色区域”措施,以使保障措施条款能够顺利运转。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目前正处在市场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化、市场开放度不断提高的时期,且加入WTO已指日可待,在这种情况下,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并使之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参与到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去,对我国能否抓住机遇发展本国经济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为此,尽量消除外国对我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恰到好处地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我国保护民族产业所最应重视的一个方面。要做到这一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应大力研究WTO的有关法律制度,并据而建立和完善中国外经贸发展的保障机制。我国虽已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但上述立法与《反倾销协议》、《SCM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阶位不高(还只是一个行政法规),规则比较简单,配套法规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太强, 这对我国运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手段保护民族产业是不利的。因此,我国要依据WTO规则进一步完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立法。此外,大力普及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知识,建立国际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库,加强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应诉工作也迫在眉睫,应建立健全产业安全预警、预报机制以及应诉与受益对称机制。主管部门、重点省市及行业协会要尽快建立重要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监控系统,对重点敏感出口产品要做好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监测工作,发现有竞价销售、扰乱出口秩序的情况要坚决制止。根据“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自诉、自组、自享,改变“一家应诉、多家受益”的现象,鼓励企业应诉。
  2.在运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时,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各种因素来分析,以便在WTO体制下采用最佳方式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如前所述,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既是在符合WTO规则规定的条件时为WTO所允许的、各国常加使用的保护民族产业的三种手段,也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选择性地加以运用的三种手段。如何选择,则既涉及到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也涉及到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例如,美国较欧盟、日本等其他地区和国家更愿意使用反补贴机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美国并没有把许多资源用于明显的制造业补贴,因此不用过份担心会招致报复性调查。 由于我国对企业的补贴较多,但至今外国还没有成功地对我国提起反补贴诉讼,我国遭受到的主要是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故从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应以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运用为主,反补贴为辅。在双方势均力敌或对方更加依赖中国的情况下,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进行报复,有时也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应权衡利弊,谨慎使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