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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对与应用

  据统计,从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底的5年中,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一共受理了185起国际贸易纠纷,其中33件与补贴措施有关,占了纠纷总数的17.8%。 从1979年到1995年,美国共处理反补贴案件440多件,是世界上发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20世纪90年代以前,西方国家大都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资料价格受到政府控制,难于将政府补贴和实际生产成本区分开来,因而未对我国适用反补贴法,而代之以频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加入WTO,一些情况使得我们可以预料我国必将面临越来越严竣的对华反补贴形势:1991年10月,美国拉科斯公司对我国电风扇提起反补贴指控,美国商务部从反补贴法只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原则出发,第一次把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同某一行业的经济机制区别对待,它规定了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条件,从而为对我国适用反补贴法提供了可能性; 欧盟在1998年4月召开的部长理事会会议上已正式作出决议,不再将中国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 根据《SCM协议》,在确认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考虑补贴的成员方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1999年11月签订的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虽规定美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15年内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同时也规定美国可以援引反补贴法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力水平过低,我国对外国出口商品通过补贴方式占领我国市场未予充分重视,甚至对西方含有明显补贴的粮农产品的进口持欢迎态度,认为可节约外汇。 而在计划经济下吃大锅饭的我国诸产业也不注意对外国通过补贴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抵制,这一原因造成了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反补贴立法、研究和宣传工作的滞后性。
  (三)保障措施方面
  GATT1947包含一个“保障条款”(第19条),它准许政府为保护受进口产品严重损害的生产者而实行“紧急保护”,可以采取进口附加税、差价税、提高关税、进口数量限制等进口限制措施。乌拉圭回合通过的作为《WTO协议》一部分的《保障措施协议》健全和完善了总协定的保障机制。根据GATT1994第19条以及《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4条的规定,一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进口产品大量增加;(2)进口增加是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和进口成员履行关税减让或其它GATT义务造成的;(3)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4)有客观证据表明,进口增加与民族产业损害有因果关系。此外,保障措施必须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受影响的出口国的利益则可通过补偿而得到保护,如果有关补偿的磋商未能达成协议,出口国可得到授权对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进行报复(终止履行相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截至1994年,GATT缔约方仅实施了150例官方保障行动,其中20例涉及支付或提供补偿,而发生报复的有13例。 采取保障措施的大多是发达国家,主要针对的是新兴工业国和日本,发展中国家总体上处于被动地位。在WTO成立以前,GATT成员不太喜欢采取第19条下的保障措施,而更愿意以“主动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出口节制”、“出口价格或进口价格调控机制”、“出口或进口监督”等等“灰色区域”措施 替代之,这主要是为了规避保障措施的非歧视要求。“灰色区域”措施极大地影响了GATT1947第19条的有效实施,因此,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GATT1947第19条配套的《保障措施协议》,明确禁止WTO成员采取“灰色区域”措施(但这一规定目前还不适用于纺织品和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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