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很多,从外部看,主要有:(1)70年代后,西方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反倾销作为一种合法、便利的手段,是履行这一政策的行之有效的武器;(2)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工业因环保法规的要求等原因,生产成本很高,难以与国外产品抗争,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多年来一直处于封闭状态,国内企业竞争力较低;(3)70年代末期以来,日本、韩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曾屡遭欧美等国的制裁,8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进外资,这些产业随之被转移到我国,同时带来了倾销问题; (4)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彼此竞争激烈;(5)对我国的贸易歧视。从内部来看,我国商品的低价出口是反倾销案产生的根源,对反倾销应诉不力则是大规模反倾销调查的诱因。基于这些内外部的原因,可以看出反倾销在一段时期内仍将是一种国际趋势。
由于我国自1986年以来一直在积极申请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原始缔约国地位和加入世贸组织,为适应对外开放和改革的需要及符合加入WTO的条件,不断大幅度下调关税,市场开放度大大提高;同时由于税收管理、关税削减等方面的改革缺乏相应的严密制度,一些外国厂商利用这一时机,为占领中国市场,大规模地低价倾销其产品,迫使中国国内企业让出市场。有的倾销产品,如程控交换机、钢材、胶卷和新闻纸等,给我国许多产业带来了普遍性冲击,造成了很大损害。据外经贸部估算,国外产品倾销每年至少给中国造成了百亿元的损失,几十万人失业或潜在失业;倾销不仅使中国已建立的产业受损,而且使一些新兴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受挫。例如,由于国外感光材料倾销,我国彩卷生产企业市场占有率严重下滑,乐凯彩卷市场占有率从1996年的24%下降到1998年的19%,彩纸由27.7%下降到14%。申元牌胶卷消失,公元和福达国有感光材料企业年开工率不足5%而被迫于1997年被柯达兼并。
(二)反补贴方面
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向本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现金贴补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受补贴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的行为,即为补贴。在国际贸易中,补贴会使外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不利影响,很容易导致不公平贸易的产生。故如补贴对某国民族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该国即可采取反补贴措施加以对抗。乌拉圭回合通过的、作为《WTO协议》组成部分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SCM协议》)对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它规定了补贴的定义、范围,并规定只有“专向性”补贴才受本协议的约束。专向性补贴是指成员方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特定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补贴。《SCM协议》根据补贴的性质将其分为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和具有专向性的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及环保的补贴)三类,并详细规定了构成上述补贴应具备的条件。针对上述补贴,它规定了双轨制的救济措施:(1)国际途径:即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2)国内途径;即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获得救济(包括申诉与调查、证据审核、磋商、补贴金额的计算、产业损害的确定、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救济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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