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对与应用
欧福永 熊之才
【关键词】WTO 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措施
【全文】
WTO多边贸易体制倡导自由贸易,它要求各国消除贸易壁垒。但是,WTO并不一概排斥贸易保护,为了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和实用性,使WTO能在复杂的局面下生存并在平衡各国利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法律框架为自由贸易原则规定了若干例外,其中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GATT1994第19条)便是在民族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的措施,也是WTO成员运用最多的保护民族产业的三种手段。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而保障措施则是WTO所极力推进的自由贸易在特别情况下的“安全阀”。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者,在WTO体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在加入WTO后,市场开放度将进一步大大提高,民族产业必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地运用这三种手段保护我国产业,并在外国对我国采取这三种措施时能依据WTO规则从容应对,是我们必须认真进行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就我国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方面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这三种手段之间的异同及如何应对与运用这三种手段,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层面上,加以讨论。
一、我国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方面的严峻形势
(一)反倾销方面
反倾销,即用来对付倾销的措施,倾销是指出口产品定价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严重损害进口国国内某一产业的行为。1948年1月临时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便确立了以反倾销为核心的公平竞争原则,其第6条对反倾销措施作出了规定。作为《WTO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通常称为《反倾销协议》)提供了一个关于反倾销措施的更为详细、具体和全面的法律制度。如《协议》详细规定了倾销的确定(含倾销幅度和国内产业损害的确定)、反倾销的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司法审查等阶段)、对倾销的救济措施(含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组织机构(即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和争端解决等内容。GATT1947第6条的有关规定只要不与《反倾销协议》冲突,则仍然有效。
在GATT对反倾销作出规定之后,反倾销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用以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保护民族产业不受损害的工具。70年代后,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各国纷纷以反倾销手段来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民族产业的生存和发展,近十几年来,国际反倾销已呈愈演愈烈的态势,在1987年~1997年期间,GATT/WTO各成员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达2196件。 在上述国际反倾销形势下,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发起首例反倾销调查后,我国出口商品所遭受的反倾销指控逐渐增多。进入90年代,我国遭遇反倾销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遭受反倾销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平均每年达30.5起,比80年代平均增加24起;二是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到目前已有2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其中仅90年代就增加了21个;三是遭受反倾销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到五矿、化工、轻纺、土畜、机电、医保等各类。据统计,20年来反倾销案件给我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达100亿美元以上,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案使我国部分主要出口产品市场不断萎缩,相关产业效益下滑,企业停产,工人下岗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