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上一个知识产权人潜在的可能通过如下方式滥用权利:
1.他可以在不同的国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从而分别获得独占权并据此阻止在这些国家之间的受保护商品的进出口. 那么该权利的使用违背了公约的28/29条.
2.如果无替代商品来代替具有保护权利的商品,它的独占开发权利可以帮助他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继而采取过高的垄断价格.这有可能违背公约82条.
3.它可以用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许可方仅在某一国开发使用并限制该商品的出口.从而违背了公约29条和81条.
4.它可以部分转让权利以便和受让人一起分享权利的开发权,并在转让协议中规定特殊的条件或地域范围已达到分割市场的目的.这也会违背公约的竞争法条款.
5.它的权利可能在某国得到合法保护,但该权利的使用将在国与国之间树立起贸易壁垒,以达到对市场的分割.
对商标权来说,可以看一下一些内国的
商标法条款,来帮助理解商标权受到的是那些保护.英国1994年
商标法第
9条规定的是商标的独占权,第
10条规定的是侵权行为.有关条文如下:
9.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那些未经其同意而在英国使用其商标的行为拥有绝对的排它权.
10.一个人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如果它在贸易中未经同意使用了一个符号且该符号与一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特别是[.……]在进出口商品上使用了该符号.
如果忽略其他条款,上述两条可以帮助商标权利人实现所列举的全部的滥用方式.特别是他可以阻止任何英国以外的带有其商标的商品进口到英国,即使是该商标在英国以外的使用已经其同意.对英国的消费者来讲便无法享受自由贸易的优点,即便该商品在外国的价格比英国低的多或是英国的市场需求比他国高的多.换句话说,尽管商标权被普遍认为可以促进 "品外竞争", 因为拥有者会注重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来树立品牌形象.但是商标权可能潜在的阻止"品内竞争",即同一商标权人的商品之间的竞争. 在这 一点上, 28/29条不仅仅是起到了促进自由流动的作用而且促进了竞争并有利于消费者.
现在可以说,所谓的滥用源自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竞争法控制的冲突.下面着重分析一下ECJ近来的判例解释特别是权利耗尽原则是怎样协调28/29条的保护自由流动的条款和
商标法的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的.当然81/82条仍然适用于商标.只不过商标不象专利那样,权利人几乎不可能仅仅通过商标权来建立垄断地位从而违背82条.尽管商标的转让,许可协议可能违背81条,但是对协议条款的审查更多的是由欧委会而不是欧洲法院来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