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充当MAI的观察员还有一大用处,就是表态。让国际投资输出国看一看我们的诚意。在世界引资前三十强中,阿根廷等5国之所以愿意做MAI的观察员,其出发点恐怕也是基于此。
MAI之于中国显然有两大好处:第一,吸引更多的投资流入量,在世界各国都各显神通,吸引外资之时,能够靠近甚至融入MAI无异是一手好牌,可以使我们走在资本东道国的前列;第二,在不久的将来,伴随中国经济实力的上扬,中国将可能成为较大的资本输出国,MAI将为中国海外投资提供最好的法律保护。
四 结 论
对于MAI,本文并未剖析其具体的内容,诸如投资定义,投资保护,投资方及投资待遇,一般例外,暂时安全保障及国家特别保留一类条款,因为我国对MAI制度上的研究已然十分详细,而且以我个人的能力而言,也很难进行制度分析。所以我主要是在宏观层面上,对MAI的主体重新进行定位,分析它的宗旨,理论依据以及通过它和WTO的比较,预计它的走向。现将本文观点总结如下:
1、我认为我国学者对MAI的主流观点有失偏颇,参与MAI谈判的国家更大程度上代表的是占世界投资流量主要份额的国家。因而它的价值取向既有资本输出国的,也包括东道国的。
2、MAI的经济理论基础是“自由经济理论”,在法理学上也有“科斯定律”作为支持。至少以MAI的设计者的视角来看,MAI的主旨是为全世界经济谋求发展。
3、MAI所奉行的自由经济理论在实践中已由WTO及其前身GATT在国际贸易领域实验过,收效甚大。MAI与当年初建中的WTO体系有许多共同之处,加之国际经济发展的大势使然,因此本文预计:未来的世界多边投资规则必然建立在MAI之上。
4、基于以上观点,本文建议中国以“观察员”身份参与MAI的谈判,以解决现在引资不力的困境。
本文具有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即没有充分收集有关国外资料,了解OECD的主张。另外,作者缺乏经济学上有关国际投资的知识背景,因此在对MAI进行评析时,只能以WTO为参照系,总的来看,仍是历史比较的方法,缺乏实证。
我认为,如果能够从本文的观点出发,对MAI的具体规定以经济学的方法加以实证分析,验证其条款在实际中的效果:是否对世界整体经济有利,是否对中国有利;将是对MAI研究最为理想的研究方法,无论其结果是否支持我的观点,都将对MAI及多边投资规则研究做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贡献。
【注释】〔1〕参见韩立余:“2000年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1年第1期。 〔2〕以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多边投资协议”简称“MAI”。 〔3〕参见本文第一部分。 〔4〕参见左海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评论》2001年第3期。左先生在其文章中将对国际多边投资协议问题研究列为未来20年中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16大重要课题之一,并指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现存的主要问题之一即“前瞻性研究薄弱”。 〔5〕在中国,这一体系是由姚梅镇先生首创的,后进学者基本因袭了他的观点。参见姚梅镇:《国际投资法》第四章第二节“多边投资公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页279。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页267。杜新明主编:《国际投资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页14。蔡曙涛主编:《国际投资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页51。 〔6〕在上述著作中,对MIGA与ICSID的研究一般都是独立的章节。如上揭余劲松,第七章第二节“多边投资担保公约”,页267—289;第八章“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页331—398。其他专著论文大同小异,恕不一一列举。 〔7〕我国学者对多边投资规则的研究一般都从回顾历史入手,故本文不再对此详加叙述。有关内容参见前注5揭姚梅镇,页279—285。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页340—350。沈伯明:“多边投资协议谈判和发展中国家的对策(上)”,《国际经贸探索》1999年第4期,页4—5。 〔8〕参见上揭姚梅镇,页294—295。我通过阅读一些论文发现,我国晚近的相关研究,大多没有跳出姚先生划定的思维圈子,尤其是第三点,更是被一些学者视为批判武器,用以对TRIMs协议及MAI的评价。 〔9〕卢进勇:“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到《多边投资协议》”,《世界经济》1997年第10期,页32。又参见前注7揭,沈伯明文。 〔10〕参见刘笋:“跨国投资国际法制的晚近发展”,《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刘笋还通过引文指出使用“与贸易有关”的定语,是发达国家为了避免发展中国家攻击它们把不相关的问题纳入到多边贸易谈判中而采取的障眼法。 〔11〕刘笋有一篇专论对此进行了研究,参见刘笋:“论WTO协定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
〔12〕参见卢进勇:“《多边投资协议》:必要性及主要内容”,《世界经济合作》2001年第4期。卢文中列举了TRIMs协议的四大缺陷。 〔13〕前注7揭,沈伯明文。 〔14〕我国法学界近几年致力于多边投资规则研究的学者如刘笋先生、都亳先生、沈伯明先生、陈辉萍先生等都执此观点。参见前注10揭,刘笋文;又参见都亳:《统一国际投资法律规范的设想》,《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3期;前注7揭,沈伯明文;前注12揭卢进勇文。 〔15〕刘笋:“外资准入法律管制的放松及其影响——结合WTO与中国入世研究”,《中外法学》2001年第5期。 〔16〕参见前注7揭,沈伯明文。 〔17〕参见沈伯明:“多边投资协议谈判和发展中国家的对策(下)”,《国际经贸探索》1999年第5期。 〔18〕参见前注14揭,都亳文。又参见前注10揭,刘笋文。 〔19〕参见都亳:“论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当代法学》2001年第6期。
〔20〕参见前注17揭,沈伯明文;前注14揭,都亳文;前注9揭,卢进勇文;前注10揭,刘笋文。 〔21〕参见胡峰:《从TRIMs到MAI:比较和分析》,《南方经济》2001年第5期。又卢进勇先生也持这种观点,参见前注9揭,前注12揭,卢进勇文。 〔22〕如沈伯明先生就撰文对卢进勇先生的文章进行批判,参见前注7揭,沈伯明文。 〔23〕陈安先生在其主编的影响非常大的两本国家级统编教材中详细的论述了他的观点,一本是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的《国际经济法总论》,另一是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的《国际经济法学》。 〔24〕根据OECD、IMF、UNCTAD的资料,在1990—1996年组的外国直接投资总流量中,流出量方面:经合组织88%,MAI观察国家地区7%,其他国家5%;流入量方面:经合组织69%,MAI观察国家地区4%,其他国家地区27%。转引自William Witherell:“多边投资协议(MAI)谈判:对全球投资意义重大——在国际商业经济学家协会联合会(IFABE)1997年年会上的讲话”,《开放导报》1998年第1期。 〔25〕根据OECD、IMF、UNCTAD的资料,1990—1996年各国地区外国直接投资总流入量排名如下:美国、中国、英国、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新加坡、瑞典、马来西亚、意大利、巴西、阿根廷、德国、印度尼西亚、丹麦、新西兰、瑞士、泰国、匈牙利、香港、葡萄牙、波兰、挪威、智利、哥伦比亚、秘鲁。(其中斜体为OECD成员国)。资料出处同前揭。 〔26〕前注14揭,都亳文。 〔27〕前注7揭,沈伯明文。 〔28〕前注11揭,刘笋文。 〔29〕参见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页59。昂格尔认为当时的政治集团都不是拥护法治的,只是在争斗中彼此都没有足够的力量来征服对方,因此不得不选择一个次佳方案,各自放弃一部分利益,选择一个都能接受的规则体系。现在的国际经济形势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30〕见前注24揭,William Witherell文。 〔31〕 Kenneth J. Vandevelde “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Role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 36, 1998, P.506. 转引自前注15揭,刘笋文。 〔32〕如投资安全原则强调国家基本禁止征收国有化,如果有,亦需仅限于公共用途,并按赫尔三原则予以补偿;给予外国投资以非歧视的公正待遇;程序法上提供最有效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投资中性原则要求国家保障资本市场要求经营运作和流动。投资便利原则要求国家保障市场的运作正常,保证投资者充分知晓投资机会和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陈辉萍先生在其专论中对MAI中体现投资自由化意旨之处作了详尽的剖析。参见陈艳萍:“《多边投资协定》与国际投资自由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三卷,陈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241—276。依该文论述,投资自由化原则“自始至终贯穿适用于MAI的方方面面。” 〔33〕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页214—215。关于经济分析法学的详细介绍,见该书上篇第六章“经济分析法学派”,页199—239。 〔34〕同上揭,页216。 〔35〕关于MAI具体内容的详尽介绍,参见陈艳萍:“《多边投资协议》谈判回顾与展望”,《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陈安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298—302。 〔36〕西方政界、学界对MAI的批评也可以从侧面证明这一点,比如说索尔·皮休托主张:“一个积极的国际投资法律框架需要各国的广泛参与,为此,一方面要制订国际参加条约的条件,另一方面,也要既规定投资者权利又规定投资者义务”。这种争议可以说明MAI的出发点确如其所标榜的一样使全球受益,而并非是刻意去压迫谁,否则也就不会有此争论了。上述引文转引自刘笋:“从MAI看综合性国际投资多边立法的困境和出路”,《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页144。 〔37〕在乌拉圭回合中,是欧共体和加拿大率先提议建立多边贸易体制(MTO),这些建议立即得到美国的支持。参见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388。 〔38〕以上数据及推论参见前注24揭,William Witherell文。 〔39〕《国际商报》2001年1月7日,第1版。 〔40〕赵宏:“略论《多边投资协议》”,《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陈安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版,页192。赵宏先生系外经贸部法司副处长,故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实务界的意见。此外刘笋、陈艳萍、都亳、沈伯明、卢进勇等先生也在其专论中基本都执这一观点。 〔41〕参见上述晚近关于MAI的全部论文的相关阐述。 〔42〕上引材料及观点参见张进选:“中国利用外资:现状、问题与对策”,《国际经济合作》2001年第5期,页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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