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WTO的规则最早是从一战与二战之间的双边贸易协议开始的。一方面,这些贸易协议为日后一些国际贸易原则的形成打下新的基础,另一方面又不能满足世界贸易的要求,故而这个过程最终停止,并由GATT下多边贸易体制所取代,最后进化至WTO。同样,国际投资领域双边协议进程也发展到了一个瓶颈的阶段,根据UNCTAD资料,在90年代BIT数量激增5倍,至99年已达1857个,参与国家达173个,而80年代以来,这一个数量为385个。〔39〕一方面,BIT数量还远远不够,以联合国190个成员国计算,如果都达成BIT,需要八千余个BIT;另一方面,BIT一般只限于投资保护,而且内容不一,可能引起国际纠纷。同BIT相仿,区域性投资协议也有同样的问题存在。
最后,同贸易领域需要WTO这样一部约束规则一样,国际投资领域同样也需要一部约束规则。因为国际投资者需要长期稳定的规则与程序,以保证资金进入与运转、平等的竞争机会以及现有投资的保护。MAI的宗旨之一即在于此。
综上所述,MAI与当年的WTO拥有大量相似甚乎相同的背景与内容,尤其是世界经济形势推动这一根本性要素。加之MAI与WTO在经济领域的紧密联系,我们不难预见MAI正像当年的MTO一样,将是未来多边投资规则的开端及基础。
三 选择与对策
在所有有关MAI的论文中,几乎都有类似于下面引文的话:“中国必须争取积极参与外国直接投资领域的规则制定活动,并为开辟参与FDI国际规则制定的场所进行创造性的工作”。〔40〕可见,在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多边投资规则的建立这一点上,无论是法学界、经济学界、实务界,大家都有共识。
可是我们如何参与呢?众学人也都确认二点,一是自身改革,二是在双边层面上下功夫。在多边层面上,大家也同意谈,中国未恢复WTO席位前,学者们主张参与APEC和UNCTAD的有关协商,入世之后,大家又主张在WTO中谈。但是对MAI,大家基本上都不赞成中国应当参加。〔41〕
本文以为,中国应当以“观察员”身份参与MAI谈判。原因如下:
1、正如上文所论及,从以往WTO和TRIMs协议生效的经验来看,MAI极有可能成为未来的多边贸易规则的基本框架,也许我们的一些主张会被MAI采纳,但是基调将是由现在的MAI谈判定下。我们已经错过了GATT,错过了WTO,错过了TRIMs,不能再错过MAI了。我们应该清楚,先发制人,后发而制于人,政策的制定者要比政策制定后的加入者更容易实现利益最大化。
2、我们面临的竞争形势严峻。中国近二十余年的经济发展,外国直接投资居功至伟,而中国在现阶段,更是需要借力打力,引起大量的外资与技术。可是事实是残酷的:近几年,中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一直呈徘徊和下滑之势,1997年实际利用外资454亿美元,仅比1996年增长8.4%,1998年为454亿美元,仅比1997年增长0.46%,1999年为403亿美元,比上年下降11.2%,2000年为408亿美元,仅比上年增长0.93%。而且,中国利用外资的徘徊不前是与国际资本流动的大幅上升相并存的。1996年至1999年,便于跨国直接投资由3490亿美元增至8655亿美元,增长1.48倍,年均增长35%,2000年超过1万亿美元。从1993年起中国就一直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引资国,但到1999年,中国退居第四位。其原因何在?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有“体制缺位”!〔42〕我们现行的外资法体系太过僵化与落伍,所以许多有识之士几乎异口同声的支持改革投资法制,而改革的方向呢?以他们的说法来看,其实就是“投资自由化”。那我们为何不把步子迈大一点,直接与MAI接轨呢?更何况MAI尚在襁褓之中,我们参与其中,一旦发现冲突太大,差距太远,或可直抒己见,或可抽身而出,断不至于深陷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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