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让我们换一个视角,来审视一下MAI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理论渊薮,以便真实呈现MAI谈判参与国的意图。
(二)MAI的法经济学分析
OECD的金融、财政与企业事务部总裁William Witherell 曾经将MAI宗旨概括如下:
“多边投资协议的目标是通过消除对投资流向的扭曲及为资本有效配置提供更好的制度安排,使国际投资具有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进而为全球经济增长与发展这一最高目标作贡献。在多边投资协议中,各谈判方将制定规则,以减少障碍和对外国直接投资(投资自由化)的歧视性待遇,以及提高对国际投资与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投资保护)。这些规定将通过解决争议的条款而且有法律效力——包括投资方与国家以及国家与国家的争议.”〔30〕
从这段话中,我们不难看出MAI之主旨即美国等资本输出输入大国一向所倡导的投资自由化的理论,而大多数西方国际投资学者都认为其建立在自由经济理论基础之上。自由经济理论有一个核心理念:市场的自由可以产生资源的最有效利用和最大的生产能力,而市场自由形成依赖于正确处理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市场之间的良性关系依赖三大基本原则:(1)国家必须保护私有财产和契约权力;(2)国家必须服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3)国家必须维护市场便利,必要时,国家可以出面纠正市场失效。上述原则在国际投资方面就产生出相应的投资自由三原则:投资安全原则、投资中性原则和投资便利原则。〔31〕这三大原则在MAI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32〕
自由经济理论在现代西方法理学上也有相对应的学说,即法经济学派的“交易成本理论”,亦称“科斯定理”。科斯定理的第一律认为:如果交易费用为零(zero transaction costs),不管怎样选择法律规则,配置权利,有效益的结果都会出现。但现实当中,必须存在“现实交易费用(positive transaction cost)”,在这种情况下,科斯又推导出第二律:如果存在现实的交易费用,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规则、每种权利配置方式下发生。换句话,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有效的权利界定和分配是能使交易费用的效应减至最低的界定和分配。这些效应包括交易费用的实际发生和由避免交易费用而做出的无效益的选择。〔33〕
在科斯之后,经济分析法学家认为,科斯定理为朝着实现最大效益的方向改革法律制度提供了依据。波斯纳认为,国家和法是否干预经济运行,即是否提供经济运行的制度形式,取决于它所带来的产值增加量是否超过交易费用。只有制度能够减少交易费用时,它的出现才是合理的。换个说法,就是:政府干预的成本[C]是否小于干预所得的收益[B],即[C]是否小于[B]。〔34〕
回过头来以科斯定理与波斯纳的学说来衡量MAI,不难发现,MAI之所以罗列了大量的对政府措施加以限制的条款,比如说扩大规则适用范围,直至各级政府部门,要求政府保证外国投资不受歧视进入某一部门,在成立后得到平等待遇,要求资金可以自由转移,严格限制政府的征收行为等等,〔35〕实际上其意图即尽可能的贯彻自由经济理论,减少政府提高交易成本的干预措施,但是同时并不拒绝政府保护,只是这种保护需获取超额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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