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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构建多边投资规则的未来之路

  (一) 对MAI谈判参与国家的定位
  认为MAI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学者,第一大证据便是其“出身不好”,是OECD制订的。而OECD呢?是“富国俱乐部”。所以MAI代表了发达国家的利益。
  实际上,OECD的二十九个成员国当中,捷克、希腊、匈牙利、冰岛、韩国、墨西哥、波兰、土耳其八个国家都称不上“发达国家”,再加上MAI的五个“观察员”:阿根廷、巴西、智利、中国香港及斯洛伐克,在参与MAI谈判的三十四个国家及地区中,就有十二个是非发达国家,占总数的1/3强。
  另一份数据则表明,在1990年至1996年间的外国直接投资总流量中,流出量MAI谈判参与国共占95%,流入量MAI谈判参与国占73%。〔24〕在外国直接投资的总流入量各国(地区)排行榜中,前30名中OECD国家有19个,5个观察员也赫然名列其中,〔25〕也就是说,参与MAI谈判的国家(地区)实际上涵盖了绝大多数国际投资的主要东道国!
  那么,由以上两者,我们应当不难判断,所谓MAI规定“只代表发达国家的利益”,〔26〕“不考虑东道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27〕“片面注重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忽视东道国主权”的说法,〔28〕都是基于“南北矛盾”这一定式而顺势导出的结论,是有失偏颇的。
  因为参与MAI谈判的国家,实际上是全球资本流动量的主要拥有者,它们不仅是最大的资本输出团体,同时也是引资最大的东道国团体。按照正常逻辑判断,这些最大的东道国们不可能订出一份不考虑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忽视自身主权的协议。
  而法国退出MAI谈判也从一个侧面证实了这一点,因为倘使MAI只是对其谈判国家有利的话,它们就不会产生分歧。正是因为MAI投资自由化的义务同时也落在这些国家头上,才使它们产生争执。
  事实上,MAI一旦生效,它所代表的是占有外国直接投资总流量主要份额的国家的主张,这些国家拥有最大的资本输出国以及最大的东道国之双重身份,它们的主张,反映的既有投资自由化的权利,同时也包括开放投资领域的义务。
  平心而论,在国际经济领域,实力与利益才是两个根本性的决定因素。正是因为每个国家都有其自身的利益,所以才构成“利益多元”的局面。在这一局面中各国的利益是互相制约、互相争斗以至达到平衡。法国的比较法学家曾经论证过:欧洲近代能够形成法治秩序,就是因为社会上存在多个利益集团,谁也无法征服谁,所以大家才共同选择了法律之治作为出路。〔29〕今日的世界经济与当时的情况颇有类似之处,依我看来,确实有两大阵营:南方与北方,而且也的确构成世界经济法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但与此同时还有许多阵营,这些阵营划分的标准也只有一个:即他们拥有在某一具体问题上的共同利益,如美国、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区、APEC组织、东盟、非统等多级势力,可谓山头林立,而且有所重合,正因为大家相互之间拉拉打打,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谁也征服不了谁,所以才会妥协,才会为利益而达成多边经济协议,才会使“法律战胜政治”,才会产生类似WTO中可以约束各国的争端解决机制。这就是国际经济法治秩序形成的“利益多元”基础。南北斗争确实是主要推动力量,但绝非是决定性的,因为客观的讲,南方还没有跟北方对抗的条件,只能是有所牵制,并表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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