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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构建多边投资规则的未来之路

  正是受TRIMs协议成功订立的鼓舞,以及对TRIMs协议不足的认识,自1995年5月始,OECD部长理事会正式做出了发动MAI谈判的决定。此后,形成了一个基本定型的文件,但在1998年10月原计划签约之时,由于法国政府宣布退出,OECD的MAI谈判只得宣布告一段落。〔13〕尽管如此,由于MAI在统一国际投资法制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且大有成为第二个TRIMs协议的希望,故而属于学界研究的前沿问题。
  (二)MAI:“生存还是毁灭?”
  对于MAI,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它只代表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强调发展中国家的义务,而未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权利和义务极不平衡。〔14〕理由是MAI的一系列规定,以充分的投资自由化为旗帜,“反映了发达国家在投资保护、投资待遇、投资准入和投资争议解决方面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15〕有的学者还针对MAI的各项规定,一一指出其严重后果,如扩大“投资”的定义会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和经济稳定构成威胁,保护标准高会使联合国承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的决议成为废纸,强调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却没有对跨国公司的约束云云。〔16〕
  有的学者还认为,发展中国家不仅不应接受MAI,而且应该拒绝立即制订MAI的主张。〔17〕此外MAI也不具备成为普适性规则的条件。〔18〕因为发展中国家在政治经济上并未对迅猛发展的投资自由化作好充分的准备,它们仍只是外国直接投资的接受国,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投资关系方面的不对称关系不同于它们在国际贸易间彼此间既是出口国又是进口国的关系。〔19〕
  一些学者由此顺理成章的提出:(1)中国应与发展中国家共进退,坚决表示不认同OECD的MAI。(2)在WTO中开辟新的战场,将WTO发展为WTIO(世界贸易投资组织);(3)以解决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惯例作为达成多边投资规则的前提;(4)在新的多边投资规则中设立例外限制条款给予发展中国家过渡期等建议。〔20〕
  在法学界主流观点之外,法学界、经济学界及实务界还存在另一种声音:应当推动MAI的发展,尽快构建多边投资规则体系。执此论者多以国际多边投资规则体系的必需性为前提,通过TRIMs协议与MAI的比较,指出TRIMs协议仅是一个开端,MAI才是最终的目的,MAI一定会成功,但应当做些许变动。〔21〕但相形之下,这种声音甚为微弱,而且一般都肯定一点,即MAI只对发达国家有利,漠视东道国利益。即便如此,这种观点依然遭到主流派批驳。〔22〕
  行文至此,通过对我国多边投资规则研究现状的综述,我们不禁发现学界所直面的第一个尖锐问题就是:我们如何看待OECD的MAI?
  
  二 定式与现实
  自姚梅镇先生起,国际投资法学就往往喜欢将各种主张划归两大阵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陈安先生更是力倡“南北矛盾左右国际经济法进程”说,〔23〕从而为后人立下了一种思维摸式,即对国际经济法学在实务和理论上的动向定性,从南北对立的角度看问题。
  这种思维摸式的确有它成立的依据,也不失为剖析国际经济法学的利器,然而就学术研究而言,它却存在着使问题简单化绝对化之嫌。多少年来,学术史雄辩的证明,法律与经济都有其独立与普适性的科学规律,不能以单纯的一分为二的眼光来分析它。
  还是让我们回头来看MAI,它真的代表了发达国家利益而不顾东道国(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协议吗?如果它生效了,真的是又一道套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头上的枷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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