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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构建多边投资规则的未来之路

MAI:构建多边投资规则的未来之路


董跃


【关键词】MAI 南北矛盾论 WTO
【全文】
  MAI:构建多边投资规则的未来之路
  董 跃 
  伴随着GATT向WTO之嬗变,在国际贸易领域,世界已拥有一套成熟而权威的多边规则。近年来,人们又将目光投向了国际投资领域,寻求构建具有国际法制意义的多边投资规则之可能。从而使对多边投资规则之研究,成为国际经济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1〕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首开先河,着手制定和推广多边投资协议后,〔2〕这一协议又成为学界聚讼焦点,晚近在中国研究多边投资规则的论文几乎言必称MAI。〔3〕本文第一部分拟将我国法学界对多边投资规则的研究成果作一梳理,并将学界对MAI的意见加以总结;第二部分对MAI谈判参与国进行准确的定位,剖析MAI的理论渊薮,以WTO为参照分析其前景;第三部分论证中国应尽快尽可能的对MAI施加影响,以牟求日后于多边投资体系中的利益最大化。〔4〕
  一、两种不同的声音
  (一)相关研究的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欲研究MAI,就必须先对多边投资规则体系作一鸟瞰式的了解。我国国际投资法学界一般认为,多边投资规则属于国际投资法的国际法规范的一部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国际投资法典;(2)多国间投资保证体制;(3)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5〕由于后两种设想已分别由1985年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及1965年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公约》加以实现,〔6〕在国际投资法领域成为两个实体的研究对象,故而言及“多边投资规则”,一般不再包括它们,而专指对国际投资法典的研究。
  对于国际投资法典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以TRIMs协议及MAI的产生为划分标志。TRIMs协议诞生之前,国际社会先后有《外国投资公正待遇法典》草案、《关于相互保护外国私人财产权利的国际公约》草案、《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外国直接投资指南》等规则出台。但它们或是未能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早夭于草创之时;或是没有约束力的软法,只能起呐喊鼓吹之作用。〔7〕在TRIMs产生之前,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的确是举步维艰、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我国学界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点:(1)在处理某些特别情况或例外情况的重要问题上,多国公约是有困难的,因为各国情况各异,故国际投资公约只能作一般的规定,不可能包括一切具体问题;(2)国际投资多边规则实际上是对成员国主权的限制,故而招致各国的反感;(3)大多数建议中的规则,多是片面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而非东道国利益。〔8〕
  TRIMs协议发轫之初,即受到国际投资法学界的极大关注。TRIMs协议被公认为是“迄今为此国际社会制定和实施的第一个具有全球性和约束力的国际直接投资方面的协议”。〔9〕它使投资保护问题迂回的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得到解除,从而为国际投资的全球多边法制开辟了新途径。〔10〕除了TRIMs协议外,在WTO规则体系中,GATS、TRIPs、《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及《政府采购协议》等也发挥着一定意义上的多边投资规则的作用。〔11〕但TRIMs协议显然不是一个成熟的多边投资规则,因为它仅仅对各国的限制投资的措施进行规范,即只是涉及到多边投资规则的一部分,对各国诸多关心的问题如投资待遇、准入问题及跨国公司的限制性商业行为都无能为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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