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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超越概念法学

  因此,如果认为民法不是一套自我关涉的概念体系而是用于描述、刻画以及指导现实生活的体系的话,那么,它必须摆脱概念法学所设置的禁锢,回到现实生活。如何使得民法能够与流变的现实生活尽可能地吻合呢?这就需要一套普适性的理论,能够针对变化了的现实给出相应的答案。而在主导的范式下,这样的理论却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倚靠在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之上的现代民法“理论”并未真正找到问题的解决之道——只知道将过去的法权体系用于现实,而不明白为什么、在什么条件下该法权体系是与现实相吻合的,因此,它仍然停留在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阶段。有人针对这种情况指出:“虽然罗马法延续至今日,其间也经过了注释法学、概念法学的改造和加工,在罗马法这一民俗的概念体系中已经掺入大量的分析性的概念,但是,这些分析性的概念并没有彻底改变罗马法原有的基本结构,它们只是附着在罗马法原有的民俗性的概念之上,协助罗马法这个古老的法律结构去应付现实社会。这就好比一个人只知道模仿一台复杂的机器,但始终不明白这台复杂的机器运作的原理。如果说,罗马人出于实用的需要发明了罗马法这套机制的话,那么,今天的我们面对重大的社会经济变迁,除了对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民法进行一些修修补补的工作以适应变化了的现实,就再也没有能够在理论上有多少进步了。这是一种缺乏反思性的民法理论,一种真正具有反思性的民法理论需要在实际需要与机制设计之间建立起科学的联系——不是一种实际需要一变,机制设计的原理也需要变化的联系。这样的原理显然至今仍然缺乏。由于我们缺乏一门纯粹法律科学(分析民法学)作为学智上的支撑,所以,对德国和台湾的民法理论缺乏内在的反思能力。因此,现在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似有不少困惑,我们往往纠缠在一些抽象的他国法律问题之中,尽管他国的法学问题未必就是我们的现实问题,但我们不得不按照他们的民法概念所限定的方向研究下去,而无法超越和突破民法学在历史上所形成的既定概念。”
  因此,要真正超越概念法学,就不能仅仅对既有的概念关系进行拓延,以充当权宜之计,或者在既定的概念体系之旁通过零星地引进英美的个案公正以缓和概念法学的僵硬性,而是必须为民法体系的构建提供系统化的理论支持,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实际需要。这个系统化的理论支持不是别的,正是关于经济基础与法权体系之间的必然联系。当然,从这个角度讲,真正的问题就不再是超越概念法学本身了,而是为构造新型的、适应于现实需要的概念法学提供一套真正科学的研究方法与理论。正如有人精辟地指出的那样:“其实,概念法学本质上是法律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本身是不应当受到批判的。……因为法学之所以成为法学,乃至法治之所以成为法治,就在于它的最本质的方法就是概念法学的,它通过概念的建构形成规则。如果抽取这一条,法学不成其为法学,法治也会变为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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